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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12年1月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30日 09時31分   來源:青海日報

    11月29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近日,經省政府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的《青海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參保範圍。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範圍。

    (二)統籌層次。規定生育保險實行州(地、市)級統籌。

    (三)基金徵繳基數和比例。規定生育保險費統一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生育保險基金繳費基數不低於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不超過300%,低於60%的按60%、超過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

    根據《社會保險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依據西寧市試點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確定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9%,機關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及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的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5%。

    (四)生育保險待遇。為體現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公平性,《辦法》統一了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的項目主要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醫療費用主要包括女職工因生育産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及在産前、産中、産後的常見並發癥的醫療費用。《辦法》規定將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職工因實施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也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生育津貼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給予的生活費用。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對於機關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或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因用人單位能夠及時、足額地兌付職工工資,因此規定這些單位的女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生育津貼的支付期限一般與産假期限相一致,在90-180天之間。主要假期有産假、晚育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符合生育規定的職工未就業配偶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即參保男職工配偶未就業或未參加生育保險,不能享受生育有關待遇,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其生育醫療費用按男職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險平均醫療費用30%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給予一次性支付。

    (五)生育保險結算辦法。生育保險住院分娩(包括順産、器械産、剖宮産)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的方式,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六)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職工生育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各州(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的生育保險工作。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生育保險具體業務。

    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高新榮介紹,《辦法》的亮點在於,擴大了覆蓋範圍;降低了繳費費率;提高生育保險待遇,特別是新增了男職工配偶未就業的一次性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並規定生育醫療費用符合《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全額支付,這將大幅度地提高生育婦女的醫療費報銷水平。(記者/葉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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