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華東電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2622號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華東電監局,江蘇、浙江、福建電監辦,華東電網公司:
為適當疏導電價矛盾,保障電力供應,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節能減排,經商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火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為疏導煤炭價格上漲對發電成本的影響,有關省(市)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價標準(含稅,下同)每千瓦時分別為:上海市2分錢、江蘇省2.5分錢、浙江省2.5分錢、安徽省1.8分錢、福建省2.74分錢。上述省(市)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對電價水平偏低、經營困難的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適當多調,有關發電企業具體電價水平見附件一。福建省經營困難的龍岩坑口、漳平、永安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多提1.5分錢。
(二)華東電網公司聯絡線口子統銷電量基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862元。
(三)“皖電東送”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7分錢;山西陽城電廠一、二期送江蘇省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3分錢,陽城送江蘇輸電價格每千瓦時下調0.5分錢。
二、調整部分水電企業上網電價
為緩解水電企業經營困難,適當提高部分水電企業的上網電價。江蘇省、安徽省統調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2分錢、1.8分錢。有關發電企業具體電價水平見附件一。
三、開展脫硝電價試點
為鼓勵燃煤發電企業落實脫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蘇、福建省(市)安裝並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發電企業,經國家或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試行脫硝電價,電價標準暫按每千瓦時0.8分錢執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將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産以外的其他用電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至每千瓦時0.8分錢。
五、提高電網銷售電價
(一)有關省(市)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上海市3.5分錢、江蘇省3.54分錢、浙江省3.4分錢、安徽省2.4分錢、福建省3.5分錢。各類用戶調價後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二至附件六。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具體方案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我委下發的《關於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組織價格聽證後實施。
(二)進一步完善銷售電價結構。同意上海市將鐵合金、電石、燒鹼用電和離子膜燒鹼用電合併為鐵合金、燒鹼(含離子膜)用電類別;浙江省將非工業與一般工商業用電合併為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福建省將氯鹼生産和電石、農藥生産用電類別進行合併。適當提高上海、江蘇、安徽省(市)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
(三)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同意上海市適當拉大季節性電價差價;江蘇省將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電低谷時段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分錢;安徽省暫停執行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並適當調整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55%,其中7-9月份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5%。
六、執行時間
以上電價調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七、有關要求
(一)各省(市)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二)各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切實加強管理,挖潛降耗,保證正常生産經營,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擅自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電力用戶用電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附件:一、華東電網部分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表(略)
二、上海市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三、江蘇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四、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五、安徽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六、福建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