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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解讀:關愛生命安全出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7日 09時24分   來源:甘肅日報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經過二審,近日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目前,全省公路通車總里程已達到10.2萬公里,擁有機動車196萬輛,駕駛員230萬人,年處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4萬多起。僅今年前三季度,蘭州市新增車輛55760輛,平均每個工作日新增機動車284輛。道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區道路交通流量日趨飽和,平面交通、人車混合交通為主的現狀短期難以改變。

    省公安交警總隊總隊長黨尕告訴記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目前存在很多問題,如:道路等級和車輛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設施不完善、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道路通行效率低、交通事故高發、處理難度增大等等,這些問題都急需從法規層面作出調整和規範。

    這次即將實施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針對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處理出現的新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新規。比如:

    車禍賠償,城鄉遇難者“同命同價”。《條例》中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本省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其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所在省(區、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校車司機須連續3年安全駕駛。《條例》規定,校車駕駛員應當具備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的,對駕駛員罰款1000元,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人罰款5000元。

    開車打手機受罰200元。《條例》規定,駕駛員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看電視的,連續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休息少於20分鐘的,將一律處以200元罰款。

    行人故意撞機動車負全責。《條例》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5%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至50%的賠償責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還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了規定,交通警察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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