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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7日 11時19分   來源:西藏日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促進我區文化産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8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文化産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文化産業發展相關政策,堅持“誠實申報、科學管理、公開透明、擇優支持”的原則,嚴格程序,規範操作,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第四條 區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撥付,會同區黨委宣傳部組織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並向區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産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

    (一)文化創意孵化項目。

    (二)網絡、動漫等新興文化業態發展項目。

    (三)影視製作和出版發行産業化運作項目。

    (四)非公益性大型原創精品演藝項目。

    (五)具有地方特色文化産品研發項目。

    (六)自治區政府批准參加的國內外重大文化産品博覽會展項目。

    (七)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大宗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出口項目。

    (八)經營性文化單位轉企改制和文化企業兼併重組中所發生的仲介費用支出項目。

    (九)國家和自治區級文化産業園區和文化産業示範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十)其他具有示範和引領效應的文化産業發展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分為股權投資和無償使用兩類。無償使用方式包括貸款貼息、轉制補助、項目補助、保險補助、補充國家資本金五種。

    (一)貸款貼息。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給予補貼。每個項目的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年貼息率不超過當年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實際利息發生額的90%。

    (二)轉制補助。對自治區確定的轉企改制文化單位發生的資産評估、審計、法律服務、財務諮詢等仲介費用,可據實給予補助。

    (三)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重點文化發展項目所需資金給予補助(不含境外投資項目)。補助額度一般控制在項目總投資的50%以內,且每個項目不超過400萬元。

    對國家和自治區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所需資金,同一園區或基地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補助額度控制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

    (四)保險補助。對列入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發生的財産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費用,憑保險合同、保險費發票等有效憑證,給予適當補助。保費補助控制在實際保險費的80%以內(國家有明確保費補貼標準的除外)。

    (五)補充國家資本金。對國有控股文化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區域整合可適當補充國家資本金。

    (六)股權投資。對文化企業實施市場化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區財政廳委託具有專業投資經營資格的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受託公司)進行階段性參股投資。股權投資佔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重不得超過50%,最高投資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

    受託公司與符合股權投資的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後,會同被投資企業的原有股東按照《公司法》對其法人治理結構進行改組,共同訂立公司章程。在審計、資産評估基礎上,擬定股權設置方案,按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執行,並代為履行國有股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股權投資的項目,在企業公開上市或者步入穩健發展期以後,由受託公司制定國有股權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實施,或者按照財政部門研究決定的意見,實施國有股權轉讓。受託公司應當將國有股權轉讓的所得凈收益扣除受託公司提成管理費後,全部上繳國庫,並由財政部門相應安排用於文化産業發展。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企業。

    (二)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健全。

    (三)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四)申報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

    (五)管理團隊素質較高,具備與完成項目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除提交申請報告、項目可行性報告,並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經仲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利用貸款實施發展項目情況説明、已支付貸款利息憑證等複印件。

    (二)申請轉制補助的,需提供宣傳文化部門轉制審批文件、相關仲介服務的業務約定書、付款原始憑證及發票複印件。

    (三)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複印件。

    (四)申請保險費補助的,需提供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的公告、保險合同、保險費發票的複印件。

    (五)申請補充國家資本金的,需提供相關經濟行為審批文件、企業內部相關經濟行為決策文件、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資産評估報告等複印件。

    (六)申請股權投資的,需提供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企業改制及定向增資擴股的決議、區財政廳批准設立的資産評估機構出具的企業財務評估報告。

    第九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的。

    (二)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相關經濟行為尚未得到批准的。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財務關係在財政廳的區直文化企業,直接報區財政廳、區黨委宣傳部。

    第十一條 自治區各部門歸口管理的文化企業,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廳、區黨委宣傳部。

    第十二條 地(市)、縣文化企業,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地(市)宣傳文化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廳、區黨委宣傳部。

    第十三條 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直接報區財政廳、區黨委宣傳部。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申請文件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區財政廳、區黨委宣傳部,過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區財政廳會同區黨委宣傳部,組織區直相關部門成立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項目申請資格、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提出扶持項目資金安排建議。

    第十六條 區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建議,確定資金分配方案,並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規定,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採用股權投資方式支持的項目,區財政廳負責及時向受託公司移交項目申報、評審材料。受託公司收到移交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單位的信用和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和接受委託的意見報告區財政廳。

    受託公司對確定受託管理的項目,應當與項目單位依法簽訂參股投資協議,並向區財政廳申請專項資金。區財政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撥付給受託公司,受託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撥付給已簽訂協議的項目單位。

    項目單位達不到受託公司管理要求的,受託公司應將項目退回區財政廳,並以書面形式説明退回理由。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復,應當嚴格執行。因特殊因素確需調整的,應當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並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區財政廳審批。

    屬於受託公司受託管理的項目,對於確需改變資金用途的,應當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受託公司報區財政廳批准。

    對經批准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從批准撤銷項目之日起10天內將資金使用情況決算上報區財政廳,並將剩餘資金如數予以退回。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區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並隨機選擇若干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抽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將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文化發展項目實施情況,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區財政廳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妥善保管有關原始票據、憑證以及相關文件資料,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有償使用的專項資金,由受託公司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負責股權投資的投放與回收管理,並承擔專項資金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受託公司對受託管理的專項資金實現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的30%、股權轉讓凈收益的10%提成,作為受託公司管理費,並按年結算。

    第二十四條 受託管理的專項資金尚未實現投資收益的,當年的管理費由區財政廳從專項資金中按受託公司受託管理的專項資金總額的1.5%支付給受託公司。受託公司管理費按各單獨項目計算後匯總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公司因評估企業資信和投資風險失當、項目實施中管理失職等非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投資損失的,按照投資損失總額的50%承擔連帶責任,以自營業務利潤彌補。

    受託公司應當對受託管理的專項資金設立專戶單獨管理,與自有資金分賬核算,未經區財政廳批准,不得擅自動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下撥的專項資金,並在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扶持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擅自改變用途的。

    (三)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有偷、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五)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文化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其財務處理按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既定政策和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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