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日前下發關於印發《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辦法》的通知,規範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
辦法指出,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的申請主體是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單位,非編限單位不得作為主體申請結轉。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限于限額執行期內;當年有結余需結轉的編限單位應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需提交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申請報告和其他證明商品林採伐限額確有結余的相關材料。
辦法規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驗,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復。經批准結轉使用的採伐限額,由申請主體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在當地進行公示。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後的使用管理按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執行。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的監督管理,加大核查檢查力度。發現弄虛作假、不按規定使用結轉採伐限額、造成超限額採伐或者森林資源破壞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的監督檢查。森林經營單位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檔案。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本轄區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統計結果和相關情況於次年5月底前報國家林業局,同時抄送局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記者 貢佳萍)
附件: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