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向中小企業提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的公共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産品質量,經國務院批准,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對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者國內産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為落實上述政策,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了《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進口設備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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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於印發《國家示範平臺免稅暫行規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