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8日從甘肅省政府法制辦獲悉,《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近日由省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明年起,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應當優先安排保障房。
該《規定》要求,市、縣兩級政府在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同時,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住房保障條件。對於符合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應當優先安排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享受優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貨幣補償後安置,也可以實行産權置換。
此外,根據《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徵收項目時,應當向被徵收人公佈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名錄,由被徵收人在公佈的名錄中協商選定。房地産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被徵收房屋的價格評估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干預。而對於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而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要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以被徵收人近三年的納稅證明為依據。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及時辦理被徵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以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不得增加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的負擔。
據悉,甘肅省出臺的這一《規定》是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是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記者吳夢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