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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加強中小型公益性工程水利項目法人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3日 10時46分   來源: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日前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適應大規模水利建設的需要,進一步加強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整合基層技術力量,規範建設管理行為,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效益。

    《意見》從規範項目法人組建、健全項目法人機構、明確項目法人職責、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和試行代建制等管理方式五個方面提出了19條指導性意見。《意見》提出,大力推廣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模式,按照精簡、高效、統一、規範和實行專業化管理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統一組建一個專職的項目法人,負責本縣各類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設期項目法人職責。項目法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意見》明確,項目法人的人員配備要與其承擔的項目管理工作相適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為專職人員,人員結構合理。項目法人應有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建立完善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合同、檔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意見》指出,項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現場建設管理機構作為項目法人的派出機構,其職責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法人制定。縣級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設領導協調機構,加強對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的組織領導。

    《意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對項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考核組織單位要根據考核對象的職責,細化考核內容、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重點考核工作業績,並建立業績檔案。項目法人及相關人員的信用信息納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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