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日前,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了《吉林省勞務派遣管理辦法》,分別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監督管理、備用金制度、勞動合同管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義務、勞動爭議的處理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標誌著吉林省率先在全國建立了完善的勞務派遣用工監管制度。《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備案登記公告制度,勞務派遣單位自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為其頒發《勞務派遣單位備案登記證》,並向社會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為避免用工單位違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侵害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辦法》對使用勞動派遣用工的工作崗位進行了明確,規定用工單位一般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同時規定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前,應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其用工崗位,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視為其直接用工,應當及時與其補簽勞動合同。
為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將備用金存入指定商業銀行,用於因勞務派遣單位責任造成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等,實行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