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有關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1〕1084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86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26687-2011,以下簡稱《通則》)有關問題函覆如下:
一、關於復配食品添加劑的輔料。《通則》2.1項中允許用於復配食品添加劑的輔料,應當符合《通則》4.1.4的規定,即符合有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以及有關部門公告等要求。
二、關於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産過程要求。《通則》4.1.5項規定復配食品添加劑在生産過程中不應發生化學反應,不應産生新的化合物。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標準規定,確保生産復配食品添加劑經物理混勻,不産生新的化合物。
三、關於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産管理制度。《通則》4.1.6項中規定生産企業應制定復配食品添加劑的生産管理制度,生産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各種食品添加劑含量及檢驗方法,即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和檢驗方法,以及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含量或比例。有關質量規格和檢測方法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指定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四、關於有害物質控制。《通則》4.1.4規定了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同時按照加強復配食品添加劑管理的要求,在《通則》4.3中將鉛、砷列為有害物質加以控制。如果在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的標準中均規定了鉛、砷等有害物質限量,應當以加權計算方法,由生産企業制定有害物質的限量並進行控制。如果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的標準中鉛、砷指標不統一(即參與復配的部分單一品種規定了鉛、砷的情況),無法採用加權計算的,則按照《通則》4.3.2執行。
五、關於致病性微生物控制。《通則》4.1.4規定了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標準中的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和酵母為指示性微生物,不屬於致病菌。如參與復配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料標準中沒有致病菌要求的,復配食品添加劑終産品可不檢測致病菌;如參與復配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料標準中有致病菌要求並規定具體指標的,復配食品添加劑終産品應按相應的致病菌規定執行。
專此函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