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22日,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正式下發,對公共租賃住房人群、房屋標準等作出規定。
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的政策性保障住房。黑龍江省公共租賃房的保障對象為三類。
一是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主要依據其住房狀況、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財産狀況等因素,原則上中等偏下收入標準應低於當地城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資收入的85%;住房困難標準可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條件執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政府制定公佈。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後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二是新就業無房職工。市、縣政府應將新就業無房職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則上新就業無房職工應是無住房且參加工作年限較短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
三是外來務工人員。市、縣政府應將在城鎮長期工作生活、有穩定收入、住房困難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則上外來務工人員應是在城鎮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稅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地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
意見規定,黑龍江省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購買、新建、改建、公有住房轉化、市場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原則上黑龍江省12個設區城市,凡是規劃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的項目,應當按照住宅建築面積3%至7%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市、縣政府應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配套設施等作為土地出讓和規劃批復的前置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批復文件。
同時,鼓勵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房地盧開發企業所建公共租賃住房,其保障對象、建設標準、租金水平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政策規定,産權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可持有經營、轉讓或由政府回購。
意見規定,黑龍江省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此外,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市、縣可建設大學生創業公寓、新進公務員公寓、科技公寓和醫生公寓。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縣可建設“新市民公寓”。
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同時,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而在租後管理方面,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收入標準的,應解除租賃關係,退還承租住房;承租相人未如實申報家庭或個人、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應解除租賃關係,退還承租住房。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無房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大專院校、衛生醫療機構和科研院所、大的産業園區等企事業單位,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列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試點單位,在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産稅等優惠政策。
試點單位經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單位可以採取與租賃對象共同出資、共同持有産權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對象預交一定年限租金,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來源,按出資比例確定産權份額。試點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先租後售。承租人在取得“共有産權”證書滿5年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滿5年後,經單位同意、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實批准,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價格以建設綜合成本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