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市財政局制定發佈了《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自2011年12月27日發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住宅和非住宅的保證金分別由市公租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租局”)、公租房建設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收取和管理。
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承租人無違約責任的,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自承租人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承租人保證金本金。
住宅和非住宅保證金
分別收取
為規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履約保證金的管理,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健康發展,市財政局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了本辦法,適用於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管理。
根據《辦法》的規定,保證金由承租人按照三個月的租金金額交納,其中住宅的保證金由市公租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租局”)收取和管理,非住宅的保證金由公租房建設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收取和管理。
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應選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保證金的存儲銀行。市公租局開設保證金專戶應報市財政局審批,業主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後報市財政局備案。
騰退房屋7個工作日內
退還保證金
在保證金收繳及退付的管理上,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應于收到承租人繳納保證金的當日,將保證金全額存入保證金專戶。並且,應開發公租房保證金管理系統,讓其與保證金專戶存儲銀行建立對賬機制,保證賬務清晰。
市公租局向承租人收取保證金,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實行一戶一票。
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承租人無違約責任的,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自承租人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承租人保證金本金。欠繳房屋租金、水、電、氣、物管等費用,可由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在承租人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
承租人租用的住房和設施損壞、遺失的,在承租人恢復、修理完畢並經市公租局或業主單位驗收合格或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後方可退付保證金本金。
公租房保證金收益
將統籌安排
公租房保證金收益是指公租房保證金孳生的利息收入或其他收益。在保證金收益及使用管理上,保證金應按不低於賬面餘額的30%留存備用週轉金,用於保證金的正常退付,其餘部分可做相應安排,比如:在商業銀行櫃臺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銀行協議存款;銀行定期存款等。
公租房住宅和非住宅保證金收益各自由市公租局和業主單位分別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上繳市級財政統一管理。
保證金收益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用於公租房維修、維護和管理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