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貫徹落實國辦發[2011]25號文
發文規範商業銀行發行預付卡和電子現金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規範預付卡市場秩序,嚴肅財經紀律,防範金融風險,促進反腐倡廉,日前,人民銀行發佈《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銀行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事項進行規範。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未經批准,不得在銀行卡上加載商業預付卡應用功能以及在銀行卡卡面上增添商業預付卡發卡機構的標識和文字介紹。
《通知》同時提出,在下列情形下,商業銀行經人民銀行批准後可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一是商業銀行發行實名單電子現金。二是省會(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承辦全國或國際性經濟、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時,經活動組織方建議,與該活動組織方簽署金融服務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可向人民銀行申請階段性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非實名單電子現金。三是通過人民銀行發卡技術標準符合性和系統安全性審核的商業銀行,經持卡人申請,可發行主賬戶複合電子現金,但應在正式發行30日前將有關業務事項書面報人民銀行。
《通知》強調,商業銀行經批准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的,應從發行對象、身份核驗、發票開立、資金限額、反洗錢義務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確保業務合規、風險可控,防止對社會風氣及經濟金融秩序帶來負面影響。不得在磁條預付卡或電子現金髮行及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發生前的任何環節向購卡人開具或變相開具發票,卡內資金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通知》指出,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辦理相關業務的,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銀行卡清算組織要加強發卡機構標識代碼(BIN號)及標識管理,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為獲批辦理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分配BIN號資源和授權使用相關標識。
《通知》的發佈是人民銀行貫徹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系列精神,落實國辦發[2011]25號文的又一重要舉措。自從2011年5月國辦發[2011]25號文印發以來,人民銀行切實加強多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管理,在嚴格多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審批、完善制度規範、加強檢查監督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此次下發的《通知》,通過規範商業銀行發行預付卡行為,對於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