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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發佈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21日 10時52分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
吉政辦發[2012]1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部署,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有效遏止和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非法勘查開採等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體系,嚴格落實責任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國土資源執法監管情況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二)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公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安監、林業、電力等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體系,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制止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

    (三)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行使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責,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及時查處和及時移送,不斷完善保障科學發展的國土資源執法監管機制。

    (四)各級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偵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破壞國土資源的刑事案件,積極參與國土資源聯合執法、檢查等活動,依法查處各類妨礙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各級監察部門要積極支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並需要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國土資源稅費監管,防止國有資産收益流失;負責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罰沒收入實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接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罰沒物品 (包括建築物、礦産品及其他設施),依法予以處置。

    (七)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電力等部門,對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不得予以審批(核準、備案)。對依法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前,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項目,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合法用地、勘查、開採手續的項目,電力部門不予通電。對已經辦理相關審批、許可手續的違法違規用地項目,在接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函告後,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登出有關審批或許可,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違規項目繼續建設。

    二、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制度建設,嚴格規範執法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省、市 (州)、縣 (市、區)、鄉 (鎮)四級執法監察網絡。以保護耕地 (特別是基本農田)、礦産資源為重點,對違法用地高發區域和違法勘查開採礦産資源集中地區,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動態巡查。對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下達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任書》,並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不聽勸阻、仍然施工的建設項目,由當地政府責成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追究項目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國土資源執法監管信息共享制度、聯合辦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協調機制,共同做好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工作,有效推進依法立案、處罰、移送、執行和責任追究落實到位。對公路、鐵路項目的監管,按照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路鐵路項目建設用地服務和監管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30號)執行。確保案件嚴格依法依規查處到位。

    (三)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報告制度,重大、突發等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實行專項報告制度,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立案後限時上報,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總體情況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具體按照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報告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 〔2010〕58號)執行。

    (四)公安、檢察機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 《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 〔2008〕204號)要求,建立相互銜接的工作配合機制,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 的涉嫌犯罪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做到快偵、快訴、快處。

    三、進一步落實問責機制,嚴格責任追究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國土資源共同管理責任。對於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嚴重的地方,由省國土資源廳與省監察廳聯合發出限期整改通知,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督促整改工作。

    (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因組織不力,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後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對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妨礙、阻撓查處工作,造成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既成事實的,對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分別給予誡勉談話。

    (三)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經誡勉談話後,對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行為壓案不查的,整改不力的,或因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未履行職責導致違法事態擴大或惡化的,對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四)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經通報批評後,對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行為未在限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或者繼續發生多起新的土地、礦産違法案件的,報經省政府批准,暫緩該地區涉地涉礦審批。對於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或未依法履行國土資源管理等有關職責的,依據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當地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分。

    四、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保障機制建設,切實提升執法監察水平

    各級政府要加強執法監察保障機制建設,結合執法監察工作特點,以衛片執法為載體,將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充分保障執法監察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積極為執法監察人員創造良好執法工作環境。要切實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執法監察人員,統一執法標識,積極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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