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0號)(以下簡稱《通知》),標誌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關於“制定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用地政策,確保土地供應”的要求得到具體落實,也意味著今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管理將進一步規範。
為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土地供應,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順利實施,讓廣大農民群眾儘早喝上放心水,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國土資源部和水利部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保障民生、依法合規、節約用地、簡化程序”的原則,制訂出臺了《通知》,指導今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通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獲取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各地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列入縣(市、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農村飲水項目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原則上使用集體土地,不實行徵收,但日供水千噸萬人以上飲水項目用地也可實行徵收。飲水項目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按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
《通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提出明確要求。農村飲水項目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單獨選址建設用地申報,報有審批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飲水項目用地要嚴格控制規模,節約集約,並防止以飲水安全為名進行其他項目建設。《通知》還要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飲水項目用地報批具體操作辦法,簡化報批手續,縮短報批週期;制定佔用集體土地補償的指導意見。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水利部門要編制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規劃,提前提出用地需求,密切與國土資源部門溝通,加強協作,切實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工作,促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順利建設。
《通知》的出臺,不僅對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用地審批程序上給予了最大程度的簡化和支持,確保土地供應,而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利益給予了保障,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促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