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獲悉,該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通知》,根據自治區2008年下發的《自治區、兵團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指導意見》的規定,除“道德品質”和“公民素養”外,其他四個方面被評為B的學生數必須控制在被評學生數的50%以內。該《通知》中將B級50%的比例限制予以取消,綜合素質評價6個方面的各個等級均不再設立比例限制。
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包括公民素養、道德品質、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6個方面。除高三下學期,每學期評價一次,評價包括學生自評(10%),學生互評(50%),教師評價(40%)。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以等級和文字描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呈現,其中,公民素養和道德品質等級表述分為“優秀、合格、尚待改進”,其餘四個方面等級表述方法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