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衛生部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切實履行好內部治安保衛職責,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治安保衛工作,確保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得到保護。
《通知》要求,醫療機構要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要求,針對醫療機構治安防範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落實安全保衛措施;要落實24小時安全值班制度,對門急診、病房等重點科室、部位,實行24小時安全監控。要大力推動以人民調解為重點的醫療糾紛調處工作機制,為依法解決醫療糾紛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徑。要進一步深化“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推動落實醫療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通知》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要開展醫療機構安全防範制度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各項安全防範制度;要積極主動與當地公安部門加強溝通聯絡,加強保衛隊伍建設,合理調配保安力量;要指導醫療機構完善治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開展演練,增強醫療機構應對治安突發事件的能力,將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通知》要求,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提高醫務人員與患方的溝通的能力。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特別是危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安全的苗頭、隱患,要採取積極措施,防止矛盾激化。要做好治安案(事)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預防工作。 同時,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按照“三好一滿意”、“醫療質量萬里行”等活動的要求,以病人為中心,加強依法執業的理念,嚴格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的核心制度,不斷提高醫療質量。要開展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全員培訓,針對不同工作崗位的特點,將醫德醫風建設落實到實際工作中,規範服務流程,改善群眾看病就醫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