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通知》,發放時間自2011年7月1日算起。
發放對象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30元,差額部分70元由省級財政按專項轉移支付類別檔次及系數對各地予以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足。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個人申報、初審把關、會審認定的程序,認真細緻做好人員身份的核查認定。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要進行政策宣傳,同時做好摸底調查工作,確保不留死角、不出錯、不遺漏,實事求是地將相關人員查實、核準,對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人員要進行公示。對於經查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要書面通知本人並説明理由。(記者 廖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