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遼寧省遼陽市燈塔市大黃二礦
“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況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2〕39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2年3月22日,遼寧省遼陽市燈塔市大黃二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核實,事故造成5人死亡、17人被困、1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並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緊時間,科學施救,全力解救井下被困人員,同時切實防止發生次生事故。目前,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正在進行。
該礦為私營企業、技術改造礦井,設計生産能力5萬噸/年,屬低瓦斯礦井。事故發生前,地方政府已責令該礦停工,礦井尚未經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復工驗收。據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礦井下三段左二片巷道冒頂造成與上部採空區溝通,採空區瓦斯涌出,在處理冒頂時發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問題:一是該礦以技改名義違法組織生産,並且在被責令停工後,未經復工驗收仍然繼續違法組織生産。二是該礦不具備安全生産的基本條件,沒有二個安全出口。三是該礦通風系統不完善,設施不符合基本要求,井下風量不足。四是該礦通風管理混亂,在井下冒頂與上部採空區冒透的情況下處理冒頂,未採取防範採空區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超限等安全措施。五是該礦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告,存在遲報事故行為。六是事故發生後,該礦實際控制人和礦長逃匿(現已抓獲),給搶險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難。七是地方相關部門對該礦技改審查把關不嚴,致使該礦以技改名義得以保留(不具備技改條件、儲量不足20萬噸),逃避關閉。
依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已對該起事故的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查處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以下簡稱“打非”)的工作合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要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的“打非”責任,切實將“打非”的各項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要突出“打非”重點,嚴厲打擊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停産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礦井擅自組織生産建設等非法違法行為。各地區要嚴格制定並執行礦井整合技改準入標準,加強對此類礦井的監督檢查,嚴防不具備安全生産基本條件的礦井以技改名義非法違法生産、建設。
二、加強對停産停工礦井的安全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停産停工煤礦,特別是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産整頓煤礦的安全監管,督促其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並堅持正常巡視檢查,嚴防停而不整、擅自復産復工等非法違法行為。停産停工煤礦需要下井實施檢修、維修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明確檢修、維修程序,落實安全責任,防止事故發生。各地區要嚴把煤礦復産驗收關,堅持“誰組織、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對提出復産復工申請的煤礦進行復産復工驗收。停産停工礦井必須經過地方有關部門逐級驗收審批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産建設;恢復生産、建設時,煤礦必須制定安全保障技術措施,保證各個系統正常運轉。
三、進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堅持將瓦斯防治作為煤礦安全生産的重中之重,嚴格執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建立健全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重大瓦斯隱患掛牌督辦和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三項制度。煤礦企業要完善通風系統,嚴防超通風能力進行生産和施工。要摸清煤層、採空區瓦斯賦存情況和可能存在異常涌出的區域,切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防範瓦斯大量涌出引發事故。要全面排查和治理通風系統、瓦斯抽採、監測監控以及機構隊伍、規章制度、安全投入、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做到項目落實、資金落實、責任落實、進度落實。對瓦斯災害嚴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礦井,要依法堅決責令其有序退出,從源頭上遏制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
四、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和處置。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大應急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結合自身生産特點和作業流程,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嚴格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並加強有針對性的應急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一旦發現險情和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程、規範和應急預案,快速、科學、安全、有效地組織施救。地方政府要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落實應急管理責任,加大區域救援基地和骨幹隊伍建設的投入,提高應急反應速度和救援能力。
五、切實加大煤礦事故的查處力度。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嚴格責任追究。對非法違法生産建設引發的煤礦事故,以及事故後存在瞞報、謊報、遲報和逃匿行為的責任人員,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處罰力度,並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調查處理結果,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要嚴格執行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跟蹤督導“四項制度”,著力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有關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認真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