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重慶市檢察院、市工商聯共同召開“助推民營經濟、服務科學發展,檢察機關走進民營企業”座談會。檢察官以案説法,為企業健康發展支招。
民企人員職務犯罪增長迅猛
民營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是指民營企業中對企業事務和企業財務負有管理權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實施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
據通報,民營企業已成為職務侵佔、挪用資金、商業賄賂等職務犯罪的重災區。2010-2011年,重慶市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民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288件422人,其中,職務侵佔案163件284人,挪用資金案42件47人,商業賄賂案83件91人。
檢察官表示,由於作案手段相對隱秘,案發時間較長,且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時間內大肆揮霍,案發後,其損失往往無法挽回,因此,該類犯罪對企業本身的傷害遠超一般的盜竊、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
“三分三清一落實”應對資金挪用
民企人員職務犯罪高發的成因何在?檢察官以案説法,進行了深入剖析:管理存在漏洞、財務管理制度不嚴格、人員錄用不嚴謹等。
從挪用資金案的特點來看,犯罪主體多為企業負責人或財務負責人。在查處的一起案件中,蔣某係我市某建築總公司財務科科長,鄒某係出納。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兩人多次從公司挪用資金497萬元用於炒股,由於股市虧損造成公司賬面缺口越來越大,蔣某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至案發時,仍有360萬元未歸還。
“當侵佔、挪用公司財産如囊中取物,拒絕誘惑就會很難。”檢察官分析説,從案件來看,作案手段異常簡單,財務制度不健全給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提供了便利。
為此,檢察官建議,完善財務會計監管等制約機制,做到“三分三清一落實”,即會計與出納分開、經辦與審批人分開、管理費用與經營費用分開;每一筆資金來源清、用途清、去向清;財務人員職責範圍和責任落實。
企業關鍵崗位須完備監督制約規章
從案件特徵來看,企業管理鬆散、操作不規範,是滋生底層職員職務犯罪的溫床;制度缺失、監督乏力,是公司中層職員職務犯罪的主要誘因;而機制不全、權力失控,是誘發高管職務犯罪的根源。
檢察官舉例説,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間,社會閒散人員袁某、胡某、胡某之弟(我市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銷售人員)合謀從胡某之弟工作的水泥廠盜賣水泥,三人分別找到廠內其他人員,包括保安部、生産部主管、出廠水泥主管、地磅房、發貨室、門衛、水泥罐車駕駛員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數十人,採取罐車進入廠區後虛假過磅不計量等方式,作案99次,盜出散裝水泥143車、6300余噸,價值197萬元。該案僅被捉獲的嫌疑人就有48人。
“企業為防止犯罪,專門設立了內部保安和外聘保安雙重巡查制度,但各個環節均被打通。”檢察官表示,要重視監督職業機制的建立,關鍵要重視兩個環節的工作:一是對關鍵崗位要制定完備的監督制約規章制度;二是對相關制度切實執行,不能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