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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報“7·4”“7·12”重大事故 44人被追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6日 10時56分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4月15日,湖北省安監局通報稱,近日,湖北省政府批復了仙桃市隨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7·12”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經調查認定,去年7月發生的這兩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天門市運管處副主任朱曉飛,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副大隊長胡聖祥等44名事故責任人員,受到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員是否涉嫌犯罪,司法機關正在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湖北省政府對“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7·12”重大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44名責任人受到嚴肅追究

    近日,省政府批復了仙桃市隨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7·12”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這兩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天門市運管處副主任朱曉飛,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副大隊長胡聖祥等44名事故責任人員受到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員是否涉嫌犯罪問題,司法機關正在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一、仙桃市隨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4日3時40分左右,仙桃市隨岳高速公路229KM+400M處(岳隨向)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76萬元。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作出重要批示,並指派分管領導帶領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現場救援,看望、慰問傷員及死者家屬。當日上午11時,在事故現場成立了省政府仙桃市隨岳高速公路“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勘驗事故現場、調查有關單位、查閱相關資料並詢問有關人員,查明“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當事人梁偉駕駛客車夜間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下客,且車輛騎軋慢速車道與應急車道分道線,車身佔用慢速車道,嚴重影響了後方來車的正常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及嚴重後果的主要原因。當事人趙天峰駕駛半挂車夜間行駛時,未及時發現前方險情並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致使車輛撞上前方停駛的客車,是導致事故發生及嚴重後果的重要原因。武漢市海龍旅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係肇事客車單位,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企業GPS監控流於形式,營運管理混亂,與事故車輛採取挂靠聯營形式,致使事故客車長期違法營運,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隱患。襄樊青林順達物流有限公司,係肇事貨車單位,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肇事貨車駕駛員趙天峰從未參加過公司培訓。經調查認定,襄陽市襄州區交通警察大隊、襄陽市襄州區運管所、武漢市江漢區交通警察大隊、武漢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天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天門市交通局、省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京山大隊、仙桃市衛生局在這起事故中負有監管不力或救援處置不力的責任。事故調查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了對仙桃市隨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給予26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武漢市海龍旅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凱、襄樊青林順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29條之規定,終身不得擔任交通運輸行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武漢市海龍旅遊客運有限公司、襄樊青林順達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規定的上限給予經濟處罰。

    事故調查組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議。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道路運輸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要針對城市通勤車參與客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對策措施,維護客運市場秩序,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嚴格資質審查和包車線路牌的發放,嚴格路面巡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應急救援預案,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二、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7·12”重大火災事故

    2011年7月12日9時04分左右,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長市恒瑞橡塑製品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生産車間因照明導線短路點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紙箱等可燃物引發火災,過火面積約3450平方米,造成15人死亡,直接財産損失1911萬元。

    事故發生後,省市主要領導率相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全力組織滅火救援和善後處置等各項工作。根據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政府成立了湖北省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7·12”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專業鑒定和多方取證,查明“7·12”重大火災事故的原因是:起火點上部的照明燈具導線短路,引燃下方聚苯板及紙箱等可燃物所致。幾家企業多次違規轉租廠房,改變廠房用途,使本來不能生産易燃物品的廠房,變成了一個管理混亂,集生産、倉儲、辦公、食堂、住宿于一體的生産易燃物品的場所。加上宿舍二樓消防逃生通道被擅自堵塞,火災發生初,施救不力,報警不及時,以至釀成大禍。

    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委託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將自用廠房轉變為對外出租,廠房用途變更,未到相關部門申報。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對武漢市政環衛機械公司堵塞二樓消防通道沒有制止。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將廠房出租給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後,對承租方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違反“不得轉租”的合同約定進行轉租的行為沒有制止。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對武漢市政環衛機械公司堵塞二樓消防通道沒有制止。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租用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廠房進行生産,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嚴重缺乏,員工無消防應急逃生能力,堵塞二樓消防通道。

    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在不清楚廠房安全條件是否滿足恒瑞公司生産經營要求的情況下,將自己公司租用的一部分廠房擅自違約轉租給天長市恒瑞橡塑製品有限公司,未經任何部門備案或批准。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嚴重缺乏,員工無消防安全知識和應急逃生能力。天長市恒瑞橡塑製品有限公司在不清楚廠房安全條件是否滿足自身生産經營要求的情況下,未及時到當地工商部門備案,就在租用的廠房內開始試生産。企業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管理混亂,集生産、倉儲、辦公、食堂、住宿于一體,未對生産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人員無消防安全常識和應急逃生能力。

    經調查認定,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街派出所、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武漢市公安消防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這起事故中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

    事故調查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了對“7·12”重大火災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給予18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事故調查組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四個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議。各級人民政府、相關消防安全監管部門和各類生産經營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明確職責,加強管理,建立火災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進一步強化基層基礎,將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一線、投入到基層,加大消防監督檢查的力度,全面排查隱患,整治隱患。

    仙桃市隨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1.萬學啟,肇事客車實際管理人,涉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2011年10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刑事拘留。

    2.馮凱,武漢市海龍旅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2011年10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決定刑事拘留,終身不得擔任交通運輸行業企業法定代表人。

    3.梁偉,肇事客車當班駕駛員,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鋻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4.趙天峰,肇事貨車駕駛員,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 鋻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5.朱曉飛,天門市運管處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溫凱,天門市運管處運政稽查大隊副大隊長,兼稽查一中隊中隊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7.彭聖平,天門市交通局副局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8.王輝,襄陽市襄州區運管所所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郭輝,襄陽市襄州區運管所副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顧勇,襄陽市襄州區交警大隊大隊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臧秀坤,襄陽市襄州區交警大隊一中隊中隊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2.鐘宏祥,武漢市江漢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黃新漢,武漢市江漢區交警大隊車管中隊幹警,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4.朱炎,武漢市運管處副處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5.周春生,武漢市運管處副處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6.魏明建,武漢市運管處市場監管辦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7.梁國偉,武漢市運管處安全科科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張發軍,省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京山大隊教導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李東升,省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京山大隊副大隊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0.韓銀燈,仙桃市衛生局黨委委員、市衛生監督局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朱凱,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2.閔銀華,仙桃市衛生局局長、黨委書記,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3.陳潔榮,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急救中心120電話接話員,2011年8月16日,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解除與陳潔榮的勞動合同,對陳潔榮予以辭退。

    24.彭漢斌,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黨委書記,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周宗斌,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急診科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6.李大明,襄樊青林順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終身不得擔任交通運輸行業企業法定代表人。

    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7·12”重大火災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1.尚培珍,武漢東神轎車有限公司(武漢市政環衛機械有限公司、武漢新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罪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經武漢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2.王樊,武漢合傲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罪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經武漢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3.金道平,恒瑞公司武漢分公司負責人。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經武漢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4.王玉忠,天長市恒瑞橡塑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2011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鋻於該企業在事故中死亡12人,為維護社會穩定,2011年7月26日經武漢市開發區公安分局批准取保候審。

    5.胡聖祥,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副大隊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6.陶俊華,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大隊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7.喻亮輝,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消防大隊教導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王洪波,武漢市公安消防局防火處處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劉永紅,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派出所幹警(正科級),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0.楊斌,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派出所副所長,給予行政

    記大過處分。

    11.秦瑞武,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沌陽派出所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2.涂亮星,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副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魏長濤,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安辦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4.田世武,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5.劉尚煒,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6.宗賢亮,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沌口街辦事處工委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7.肖小鵬,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發局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柴文圻,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紀工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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