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17日從河南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已擬定,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辦法》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如果有惡意串通行為,或者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是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或是開標前洩露標底等,將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應商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或是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等,一旦被發現,將由財政部門對其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你若對《辦法》有意見,可在5月8日前反饋到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