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基本情況
一、主要職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産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産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産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制定房地産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産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産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産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産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産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預算編報範圍
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綜合預算編制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部門預算的編制範圍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本級、離退休幹部局和部屬26家財政補助和經費自理的二級及三級預算單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第二部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部門預算表
第三部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説明
一、關於公共預算收支總表説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收支總預算140908.63萬元,比2011年年初預算增加17798.82萬元,主要原因:一是事業單位預計事業收入增加;二是財政撥款收入增加。
二、關於公共預算收入表説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公共預算收入140908.63萬元,其中:財政撥款60708.23萬元,佔43.08%;事業收入73612.9萬元,佔52.24%;其他收入3833.91萬元,佔2.72%;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265.1萬元,佔0.19%;上年結轉2488.49萬元,佔1.77%。
三、關於公共預算支出表説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公共預算支出139329.06萬元,其中:基本支出91115.16萬元,佔65.40%;項目支出48213.9萬元,佔34.60%。
四、關於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一)財政撥款預算規模變化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60708.23萬元,佔2012年收入總計43.08%。
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比2011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8149.51萬元,主要原因:一是國家確定的科技重大專項經費增加;二是部所屬科研單位經費增加;三是住房信息系統網絡運行費增加。
(二)財政撥款預算結構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用於以下方面:科學技術(類)支出佔48.2%;城鄉社區事務(類)支出佔41.08%;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佔7.88%;住房保障支出(類)支出佔2.41%;外交(類)支出佔0.43%。
(三)財政撥款安排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60708.23萬元,具體安排情況如下:
1.外交(類)駐外機構(款)2012年預算數60.6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60萬元,下降49.75%,主要原因是:2012年未安排我常駐聯合國人居署館舍改造經費。
2.外交(類)國際組織(款)2012年預算數203.2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增加16.2萬元,增長8.66%,主要原因是:以我國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支出以及按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會費支出增加。
3.教育(類)教師進修及幹部繼續教育(款)2012年本科目未申請預算,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523萬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項目進展情況未安排2012年基本建設支出。
4.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2012年預算數4137.35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增加2432.73萬元,增長142.71%,主要原因是:2012年中央級科研機構運行經費和基本科研業務費增加。
5.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2012年預算數800萬元,與2011年執行數相同。
6.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2012年預算數10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255萬元,下降96.23%,主要原因是:我部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用於完善科技條件的支出減少。
7.科學技術(類)科技重大專項(款)2012年預算數24252.62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增加5391.04萬元,增長28.58%,主要原因是:國家確定的科技重大專項的經費支出增加。
8.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2012年預算數60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6萬元,下降9.09%,主要原因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科技管理方面的支出減少。
9.文化體育與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款)2012年本科目未申請預算,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30萬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2011年預算執行中一次性追加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2012年預算無此項支出。
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2012年預算數4781.98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681.84萬元,下降12.48%,主要原因是:2011年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安排補發了以前年度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支出,2012年不再安排。
11.城鄉社區事務(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2012年預算數24208.48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增加2684.38萬元,增長12.47%,主要原因是:住房信息系統網絡運行費增加。
12.城鄉社區事務(類)城鄉社區規劃與管理(款)2012年預算數729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30萬元,下降3.95%,主要原因是:城鄉社區規劃與管理支出減少。
13.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2012年預算數1465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789萬元,下降35%,主要原因是:2011年安排補發了以前年度應發未發的購房補貼,2012年不再安排。其中:
(1)住房公積金(項)2012年預算數600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增加10萬元,增長1.69%;
(2)提租補貼(項)2012年預算數215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增加1萬元,增長0.47%;
(3)購房補貼(項)2012年預算數650萬元,比2011年執行數減少800萬元,下降55.17%。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技術諮詢、服務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五、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外交(類)駐外機構(款):指我常駐聯合國人居署機構運行支出。
七、外交(類)國際組織(款):指以我國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支出,以及按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會費支出。
八、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的支出。
九、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事業單位推動産業發展中重大、共性、關鍵性技術研究,加速産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的支出。
十、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科研事業單位完善科技條件的支出。
十一、科學技術(類)科技重大專項(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國家確定的科技重大專項的經費支出。
十二、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科技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三、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部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經費、歸口管理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以及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工作的離退休管理機構的支出。
十四、城鄉社區事務(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事務的支出。
十五、城鄉社區事務(類)城鄉社區規劃與管理(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城鄉規劃管理的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十七、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九、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後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