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捲煙減害降焦工作,國家煙草專賣局近日下發通知,再次調整捲煙盒標焦油最高限量。
通知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生産的盒標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捲煙産品不得在境內市場銷售,自2013年1月1日起盒標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捲煙産品不得進口。
通知強調,各捲煙工業企業要提前做好調整捲煙盒標焦油量標注的換版工作。在捲煙産品質量監督檢查中,2013年1月1日以後生産的盒標焦油量高於11毫克/支的捲煙,將被判定為不合格産品。
據悉,近年來國家局不斷調整捲煙盒標焦油最高限量,從2001年的17毫克/支調整到2011年的12毫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