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4月24日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的議案。國家郵政局馬軍勝局長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説明性報告。
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全會表決,同意批准2008年8月12日由第24屆萬國郵聯大會通過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是萬國郵政聯盟的根本法,其宗旨是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促進成員國之間的技術合作與發展。該法以附加議定書形式修訂,迄今已修訂過7次,我國均已批准。第八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增加了“指定經營者”和“保留”的定義;將組織法中“郵政主管部門”的表述分別用“成員國”或“指定經營者”進行替代;完善了非聯合國成員的國家加入萬國郵政聯盟的程序;規定了各成員國應當保證其指定經營者履行萬國郵政聯盟有關條約規定的義務。
該議定書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