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範圍、預算管理、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預算管理、監督檢查等進行規範。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新增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157號)同時廢止。
新出臺的《辦法》規定,新增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鼓勵以土地整治項目為平臺,統籌安排新增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土地復墾費和其他涉農資金。
按照新出臺的《辦法》,新增費專項用於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其他支出包括基本農田保護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其他支出。新出臺的《辦法》還提出,新增費預算草案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