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日青海省政府印發了《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通知》精神,進一步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省安全監管局根據安全生産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省安全生産工作實際,制定印發了《關於深入貫徹落實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採取多項有力措施,著力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問:《實施意見》中下放了哪些審批權限?
答:按照“中心下移,權限下放”的原則,省安全監管局在以往下放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下放了部分行政審批權限,基本做到了“應下盡下”,具體包括六個方面:
1、開採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不含開採型材和金屬礦産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危險性較低的磚瓦用粘土礦、建築用砂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産許可事項委託州(地、市)安監部門負責實施。
2、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備案證明審批事項下放至州(地、市)安監部門實施。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審批事項下放至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
3、社會辦加油站經營行政許可事項委託至州(地、市)安監部門實施。
4、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行政許可事項委託下放至州(地、市)安監部門負責實施。
5、三級以下尾礦庫(不含三級)行政許可事項委託下放至州(地、市)安監部門實施。
6、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及監督管理事項實行分級管理,屬地負責。
問:《實施意見》從哪些方面著力優化了辦事程序?
答:《實施意見》從七個方面著力優化了辦事程序:
一、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工藝流程簡單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其安全生産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簡易程序,即建設單位只進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申請試生産方案備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三個環節,不再編制安全條件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報告,但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含安全條件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的相關內容。
二、開採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不含開採型材和金屬礦産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和危險性較小的砂石廠、粘土礦辦理安全生産許可事項時企業自行進行安全條件論證。
三、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地勘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核批復調整為登記備案。
四、對許可期內未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小微企業,經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後,由企業直接到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換證,安全評價報告只在發證機關備案,不再進行評審。
五、對已經取得現場安全驗收合格批復的採砂場、粘土礦,在州(地、市)安全監管局下達的驗收批復文件(一般為三年)有效期內,不再進行現場驗收。
六、為提高效率,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建設項目管理程序和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評審和備案工作,可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一併進行。
七、規範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企業申請開展安全驗收時,應以《安全生産許可條例》和《安全驗收評價導則》規定為準,不得將無法律依據的任何檢驗檢測及審批事項列為安全驗收的前置條件。對涉及生産安全的相關檢測檢驗證明及審批事項,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不能及時完成的,企業應出具承諾書,保證按國家規定完成相關手續。企業申領安全生産許可證時,除要繳納規定的工傷保險外,不再要求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