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出臺《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從嚴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範圍,嚴格執行相關審批權限、程序,逐步減少協議出讓數量,以遏制礦業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勢頭,積極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從嚴控制協議出讓。勘查、開採項目出資人已經確定,並經礦業權協議出讓審批機關集體會審的,只有國務院批准的重點礦産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産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産資源開發項目,為列入國家專項的老礦山(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已設採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産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毗鄰區域,已設探礦權需要整合或因整體勘查擴大勘查範圍涉及周邊零星資源的等情況,可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二是嚴格執行協議出讓批准權限及程序。探礦權、採礦權協議出讓實行部省兩級審批。三是嚴格規範協議出讓申請。(丁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