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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修訂説明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22日 15時08分   來源:衛生部網站

    一、修訂背景

    託兒所幼兒園(簡稱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是公共衛生的一個領域,是我國兒童保健服務的一個重要方面。1985年12月衛生部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及時規範了各地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為保障兒童的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頒布已有26年。隨著社會的進步,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發展。在此期間我國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衛生部、教育部及相關部門頒布了《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等一系列規範和規章制度。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應嚴格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制度》中的某些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影響了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因此,在對《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的基礎上,為更好地落實《管理辦法》,規範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服務工作和內容,于2006年起,衛生部婦社司組織專家修訂1985年的《制度》為《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 (以下簡稱《規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第八條也指出:“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

    《規範》的修訂以《管理辦法》為指導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內容為依據。目的是能更好地適應現階段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發展,規範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技術服務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後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發展的趨勢和方向;使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常規化、制度化,提高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指導水平,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二、修訂過程

    自2006年起,衛生部婦社司開始醞釀、組織專家討論、調研對《制度》修訂為《規範》的工作。目前,已召開20余次全國專家研討會議,其中,專題召開有關傳染病、消毒方面問題的討論,並組織有關專家赴福建、甘肅、遼寧、雲南、安徽、江蘇、河南、貴州、山東、北京十省十五市進行《規範》內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問題的調研。同時,借助《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的契機,組織召開全國省級婦幼保健工作人員培訓會,廣泛徵求了全國各省對《規範》的意見和建議。並於2011年4月正式向全國各地和相關部委、司局廣泛徵集意見和建議。根據教育部體衛一司、基礎二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兩次反饋的《規範》修改意見,經專家會討論進行修改,最終完成了此《規範》。

    三、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規範》調整細化為四部分,將原《制度》內容列為第二部分“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包括十方面內容: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兒童膳食;三、體格鍛鍊;四、健康檢查;五、衛生與消毒;六、傳染病預防與控制;七、常見病預防與管理;八、傷害預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同時依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衛生保健工作職責”和第三部分“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包括衛生評價流程和衛生評價標準;並補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關表格附件。與1985年頒布的《制度》相比,將原有“預防疾病制度”細化為現“傳染病”和“常見病”內容;原“安全制度”修訂完善為現“傷害預防”;原“衛生保健登記、統計制度”修訂為現“信息收集”,刪除“家長聯絡制度”,根據新形勢發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內容。修訂後的《規範》內容得到更新補充,條理更清晰,實際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強。下面對修訂的《規範》予以説明。

    (一)衛生保健工作職責

    依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要求,明確了托幼機構、婦幼保健機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增加本部分。對婦幼保健機構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職責明確細化,方便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和托幼機構在實際工作中進行操作。同時,對托幼機構在衛生保健工作中的職責細化,有利於規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實施開展,更好地促進群體兒童衛生保健工作開展。

    (二)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

    將原《制度》內容納入本部分規範,並修訂為現有十項。

    1.一日生活安排

    將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訂為現《規範》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該部分包括五方面內容,更清晰明了、詳細、條理地説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兒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規範》的操作性更強。其中,與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

    (1)強調定期檢查一日生活安排的執行情況。

    (2)根據現階段社會狀況,絕大多數兒童1歲以後入托幼機構,所以本《規範》刪除了原《制度》裏1歲內兒童的一日生活時間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別強調了兒童戶外活動的時間,具體指出正常情況下全日制兒童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寄宿制兒童不少於3小時。對兒童進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環節明確時間要求,可操作性更強。

    2.兒童膳食

    將原《制度》中的“嬰幼兒的飲食”修訂為現《規範》的第二部分“兒童膳食”。修訂後的部分包括兩個內容:膳食管理、膳食營養,更加全面地涵蓋兒童膳食的基本內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

    (1)依據現有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新修訂後要求,重點提出對食堂的管理要求,並給出具體可行的依據,強調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規章制度。

    (2)要求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佈,每學期收支盈虧不超過2%。

    (3)要求膳食衛生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增加托幼機構食品採購要求和庫存食品要求,明確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嚴禁托幼機構加工變質、有毒、不潔、超過保質期的食物,並根據食藥局201216號文件規定托幼機構不得製作和提供冷葷涼菜。對飲用水、留樣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確要求。

    (5)明確兒童膳食以《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為指導,參考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DRIs)”和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制訂兒童膳食計劃,定期更換帶量食譜。給與了平衡膳食的標準,包括三大營養素熱量佔總熱量的百分比、全日熱量分配等。

    (6)提出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對特殊兒童提供相應膳食,刪除了嬰兒喂養的內容。

    3.體格鍛鍊

    修訂後的第三部分“體格鍛鍊”包括四條內容。

    (1)明確體格鍛鍊要根據兒童的年齡和生理特點開展,並掌握運動強度和運動量。

    (2)強調體格鍛鍊過程中要保證場地安全、做好安全準備,保證兒童運動安全。並增加了運動器械的清潔、衛生的要求。

    (3)明確保教人員要做好運動前、運動過程中和運動後的的監測和效果評估。

    (4)對患病兒童體格鍛鍊進行調整,並做好觀察護理。

    (5)現階段兒童入托幼機構基本是1歲以後,所以這部分刪除了針對嬰兒開展的活動性遊戲,包括主動、被動體操。

    4.健康檢查

    修訂後的《規範》細化了健康檢查的內容,分兩部分敘述。第一部分是兒童健康檢查,包括入園(所)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健康合格證的發放。對兒童入園(所)、在園,工作人員準入、在崗等環節做了具體要求,主要增加或強調了以下內容。

    (1)強調兒童入園(所)前和定期健康檢查應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入園(所)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園(所)。並要求承擔兒童入園(所)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並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體檢單位要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擅自更改。

    (2)明確兒童入園托幼機構應當查驗“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0~6歲兒童保健手冊”、“預防接種證”。

    (3)強調兒童入園(所)體檢中發現疑似傳染病者應當“暫緩入園”,及時確診治療。

    (4)明確了兒童定期健康檢查的內容,具體規定了1~3歲兒童每年健康檢查2次,每次間隔6個月;3歲以上兒童每年健康檢查1次。所有兒童每年進行1次血紅蛋白或血常規檢測。1~3歲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的兒童每年檢查1次聽力;4歲以上兒童每年檢查1次視力。體檢後應當及時向家長反饋健康檢查結果。

    (5)明確了兒童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園(所)檢查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6)增加了轉園兒童要求,即應持原園提供的“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0~6歲兒童保健手冊”可直接轉園。“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有效期3個月。

    (7)強調進行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並明確檢查內容。明確保教人員和衛生保健人員的工作職責。

    (8)對患病兒童及兒童帶藥問題進行明確要求。

    (9)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要求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10)對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凡患有發熱、腹瀉等症狀;流感、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蟲性陰道炎、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工作人員須離崗,治愈後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並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回園(所)工作。

    (11)明確托幼機構衛生人員健康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發放。

    (12)刪除修改原對有傳染病接觸史嬰幼兒的要求。

    (13)工作人員體檢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按照現有傳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內容。

    5.衛生與消毒

    將原《制度》的“衛生消毒與隔離制度”修訂為現《規範》的第五部分“衛生與消毒”。修訂後的《規範》中衛生與消毒包括三方面內容: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預防性消毒,刪除原《制度》中的消毒隔離制度,增加預防性消毒,並附表“環境和物品的預防性消毒方法”。詳細規定了托幼機構中應該清潔和消毒的物品種類、消毒頻次、消毒方法等。

    (1)更細化了托幼機構各類物品的消毒要求和方法。

    (2)增加的預防性消毒對兒童餐飲具、毛巾以及兒童易觸摸的物體表面提出明確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員“不留長指甲”的要求。

    (3)明確了消毒器械和消毒劑要複合國家標準或規定。

    6.傳染病預防與控制

    將原《制度》中的“預防疾病制度”修訂為現《規範》的第六部分“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和第七部分“常見病預防與管理”兩部分內容。

    (1)明確了托幼機構要督促家長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兒童預防接種。同時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托幼機構兒童常規接種、群體性接種或應急接種工作。刪除了在托幼機構內做預防接種工作的內容,突出了通過查驗來督促家長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種工作。

    (2)重點是建立傳染病管理制度,發現傳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後,應當立即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農村鄉鎮衛生院防保組)報告。

    (3)明確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預防接種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護能力和意識。

    (4)強調患傳染病的兒童隔離期滿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痊癒證明方可返回園(所)。來自疫區或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兒童,檢疫期過後方可入園(所)。

    (5)明確了對因病缺勤兒童的管理,以做到對傳染病人的早發現。並在發現可疑病例時,及時進行隔離控制措施,並對可能被污染的環境和物品實施隨時性消毒與終末消毒。

    7.常見病預防與管理

    (1)增加並強調對兒童常見病進行登記和專案管理,並做好五官保健的登記和管理,開展兒童心理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

    (2)明確了除對常見病進行登記和管理外,要督促家長進行治療和復診,加強日常健康觀察和保育護理工作。

    (3)強調通過健康教育提高兒童健康,減少常見病發生。

    8.傷害預防

    安全管理是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基礎。修訂後《規範》的第七部分將原《制度》的“安全制度”改為現第八部分“傷害預防”,強調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預防和控制兒童傷害事故的發生。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

    (1)托幼機構的各項活動應以兒童安全為前提, 建立定期安全排查制度,落實預防兒童傷害的各項措施。

    (2)強調托幼機構的房屋、場地、傢具、玩教具、生活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和規定。

    (3)重點説明托幼機構應建立重大自然災害、食物中毒、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如果發生重大傷害時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增加托幼機構應加強對工作人員、兒童及監護人的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的培訓,普及安全知識。

    (5)特別指出保教人員應當定期接受預防兒童傷害相關知識和急救技能的培訓,做好兒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預防軟組織損傷、骨折、燒(燙)傷、中毒等傷害的發生。

    9.健康教育

    此部分內容為新加內容。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對健康教育的認識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尤其是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健康教育,將為兒童一生的健康和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礎。

    (1)強調了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疾病流行等情況制訂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規定了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健康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3)要求做好健康教育記錄,定期評估健康教育效果評估,不斷調整健康教育的方式和內容是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環節。

    10.信息收集

    根據現階段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要求,修改後《規範》的第十部分細化了原《制度》第八部分“衛生保健登記、統計制度”,根據現在托幼機構發展趨勢和兒童保健工作規範要求增加了健康檔案的內容,並修改部分記錄、統計分析表。修改後的《規範》包括4個健康檔案、9個衛生保健記錄(登記)表和4個統計分析表,刪除了一些過時的記錄表、薄,規範了進行統計分析的指標內容,更加便於衛生保健人員工作時使用。

    鋻於與家長聯絡一直是托幼機構教育方面的重點工作,因此修訂後的《規範》中刪除了原《制度》的第九部分“家長聯絡制度”。

    (三)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

    根據《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八條要求“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特增加本部分內容,內容涵蓋新設立園所衛生評價流程和衛生評價基本要求。

    1.衛生評價流程

    (1)明確要求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衛生評價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招生前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交“托幼機構衛生評價申請書”。

    (2)強調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組織專業人員,根據《規範》中“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表”的要求,在2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申請的托幼機構進行衛生評價。根據檢查結果出具“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3)強調凡取得衛生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即可向教育部門申請註冊;凡取得衛生評價報告為“不合格”的托幼機構,整改後可重新申請評價。

    2.衛生評價標準

    根據招生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重點,從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堂衛生、保健室或衛生室設置、衛生保健人員配備、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及衛生保健制度共7個方面分別提出具體要求,並總結為“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表”以方便各級托幼機構及專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用及評價。“托幼機構衛生評價表”總分100分,明確要求申請園(所)總分達80分以上,並且“必達項目”全部通過,才可評價為合格,並取得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四)附件

    為規範和統一各級各類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機構和托幼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將《管理辦法》和本《規範》中提及的相關表格統一整理後,形成現有部分。

    總之,《規範》能以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全面涵蓋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管理和服務內容,強調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規範》的修訂出臺將完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內容,明確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服務範圍和技術要求,為提高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質量,規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人員的服務和管理水平打下基礎。

 
 
 相關鏈結
· 衛生部印發《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
· 衛生部關於印發《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通知
· 兩部門印發《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 衛生部教育部發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6號)
· 廣西110個縣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提前一年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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