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屆時,港口深水岸線使用將實行“地方受理、省級審核、中央審批”的三級審批程序,批准之日起兩年內必須開工建設,一次許可期限最高為50年。
港口岸線審批作為一項涉及資源使用的行政許可,在2004年頒布實施的《港口法》中有明確規定,這是中央政府對港口建設進行宏觀調控、對港口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規範了港口岸線使用的審批範圍、程序、內容和形式,有利於保證港口岸線深水深用、節約高效、合理利用、有序開發。
根據規定,對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建設項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進行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後轉報至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組織專家評審,並徵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進行審查,會同國家發改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國務院或者國家發改委批准、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和其他建設項目,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但港口建設項目須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岸線使用行業審查意見,其他建設項目須向交通運輸部徵求岸線使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