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務督察,一支特殊而又略顯神秘的隊伍。
如果把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看作公安工作的“生命線”,那麼他們就是這條生命線最堅定、最敏銳的守護者;
如果把警風警紀看作公安隊伍的面孔,那麼他們就是最細緻、最嚴謹的“美容師”。
他們被稱作“管警察的警察”。對於這些“警中警”來説,1997年6月20日這一天註定要被銘記。這一天,《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正式發佈施行。這部由國務院發佈施行的條例,標誌著具有中國特色的警務督察制度的創立,也成為中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15載春秋,光陰荏苒。至今,全國公安機關共建立督察機構3000余個,已有專職督察民警1萬餘名。督察制度從無到有,從初創到規範,在實踐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公安特色的強有力的內部監督機制,與我國改革開放和公安工作的發展相伴相隨,在探索中前行,在創新中發展。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發佈施行15年來,全國警務督察部門和廣大督察民警積極履行“查糾、防範、服務、保障”職責,為全面推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兩撥千斤——
以督察抓落實保政令警令暢通
2011年5月,一場驚心動魄的全國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專項督察“清網行動”戰鬥拉開了序幕。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充分發揮牽頭職能作用,營造了“全警動、全民動、全國動”的追逃抓逃氛圍,對在逃人員發起淩厲攻勢,取得顯著戰果。
這只是督察部門“四兩撥千斤”作用的一個縮影。事實上,緊扣重大警務部署抓落實,是督察工作的第一要務和本質特徵,也是督察工作一大顯著的特色和亮點。正是在抓落實、保障政令警令暢通的過程中,才最能體現督察存在的價值。
15年來,在抓落實中,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堅持聞警即動、隨警作戰。從貫徹落實中央及公安部黨委的各項精神,到“三基”工程建設、“三項建設”和“三項重點工作”的開展;從追逃打拐、打黑除惡、禁毒人民戰爭、打擊假幣犯罪09行動、“清剿火患”戰役、打擊經濟犯罪“破案會戰”等專項鬥爭,到北京奧運會、新中國成立60週年、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深圳大運會、博鰲論壇、上合組織峰會等重大活動安全保衛,都有督察參與其中,組織明察暗訪,強化專項督察、現場督察,狠抓問題整改,促進工作落實,保障決策部署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針對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和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各級警務督察部門不斷創新方法,強化力度,努力通過工作方式方法的轉變實現督察戰鬥力的提升。
在實踐中,各級警務督察部門更加注重抓延伸、抓拓展、抓源頭管理,更加注重從個案入手發現解決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更加注重提供服務,幫助解決困難,推進源頭治理,督察抓落實的切入點和突破口越來越明確,“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督察抓落實的能力不斷提升,效能越發凸顯。
現場進行時——
強化現場督察促進執法為民
在公安執法過程中,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是什麼?15年間,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始終把這個問題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1年10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正式施行。引人注目的是,條例規定:督察機構對群眾投訴的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出警,按照規定給予現場處置,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警務督察工作的特點之一就是‘現場進行時’,要在事前、事中發現並解決問題,推動工作落實。”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相關負責人説。
15年來,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現場督察中,堅持預防在先,前移監督關口,切實發揮督察預警防範的特殊作用。針對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不斷加大事前、事中防範和查糾工作力度,開展對留置措施適用和留置室管理使用情況的集中督察,組織對關乎公民人身安全權利執法環節的專項督察,實行命案信訪舉報首接責任制和直呈制,落實督察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建立與110聯動對群眾投訴現場出警處置機制,對正在發生的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及時查處,探索採取強制措施報督察備案、執法督察量化考核、向基層執法單位派駐督察聯絡員及督察民警憑證件進入監管場所開展現場督察制度。
公安信息化建設的成果也被積極運用到網上督察機制的建立健全中來。目前,全國過半數省份已經基本建成了集音頻督察、視頻督察、執法業務督察等為一體,省、市、縣整合聯通的網上督察信息系統。各地警務督察部門不斷加強網上督察系統實戰應用,緊密圍繞公安執法權力運行的特點,將網上督察與現場督察有機結合,及時發現查糾民警在執法辦案、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有效提高了對執法突出問題事前、事中預警防範的水平和能力,極大地增強了督察監督的效能。
管警察的警察——
“揪辮子”非目的監督維權並重
狠抓警風警紀,不止明察,還要暗訪,這是一些民警“聞督察色變”的重要原因。
“督察民警基本是‘包公臉’,督察時不打招呼,很多時候人都回去好長時間了,我們才知道。”一名地方民警坦言,“來無影去無蹤”的督察讓他們很“緊張”。
對待群眾“冷硬橫”、內務管理“稀拉松”、辦公場所“臟亂差”,一度是公安機關部分一線所隊和基層“窗口”單位的頑症。15年來,各級警務督察部門針對這些問題,持續在一線開展明察暗訪,先後組織“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專項督察、1000個基層所隊專項檢查等活動。特別是2010年2月至12月,全國各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牽頭組織開展了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經過強力督察、跟蹤問效,一大批長期存在的違規問題得到了整改,一批制度機制得到了建立完善,一批影響制約警車、涉案車輛管理使用的保障性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持續近一年的專項治理,進一步樹立了公安機關令行禁止的良好形象,向群眾展示了公安機關從嚴治警的堅定決心。
從對警容風紀的一般性暗訪督察到對涉黑涉惡等深層次問題的蹲點暗訪督察,從部警務督察局百縣暗訪、千個基層單位大訪查,到河南的“中原督察風暴”、遼寧的大接訪和“三基”工程集中督察、北京的命案偵破督察、江蘇的執法預警督察,從地毯式督察、跟蹤督察到全國大範圍的集中交叉督察和當前正在全國範圍逐步推開的網上督察,從公安部工作組、督導組到派駐督察隊,到在地方公安機關推廣實行派出督察工作機制……15年來,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堅持依法從嚴治警,主動化解糾正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有力促進了和諧警民關係構建,使督察工作根植于群眾之中。
“督察民警一定要樹立服務意識,督察的目的並不在於‘揪辮子’,而是在查找問題的同時,客觀分析問題存在的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局長張京這樣告誡督察民警。
督察不僅是抓隊伍建設的隊伍,也是服務隊伍建設的隊伍。15年來,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在依法從嚴治警的同時,堅持監督與維權並重,切實維護民警執法權益。
通過督察及時制止民警違法違紀苗頭和傾向性問題;及時澄清不實投訴,還民警以清白;督促辦理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案件,依法及時打擊懲處暴力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和侵害民警執法權益案件,為受侵害民警立功受獎、糾正錯案、恢復名譽,建立實施為被誣陷民警正名、慰問受侵害民警、重大襲警事件新聞發佈等制度機制……2011年新修訂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把民警維權工作正式寫入條例,標誌著督察維權工作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監督就是關愛。多年來,正是由於警務督察部門在堅持原則、敢於碰硬的同時,帶著深厚感情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工作,有力夯實了督察工作的警隊基礎。
學習不能停止——
強化自身建設堅持創新發展
目前,全國已有32個省級公安機關經編制部門批准成立了警務督察總隊,各地市級和縣級公安機關也積極採取措施紮實推進督察機構建隊工作,確保了警務“活動開展到哪,督察工作就跟進到哪”。
然而,隨著形勢與任務的發展,民警的執法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督察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對督察民警綜合素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我們的學習是不能停止的。作為督察民警,不但要掌握督察自身業務,還要學好公安機關各部門的專業知識,在開展工作的同時不斷學習、積累,這樣才能適應新時期督察工作的客觀需要。”一名督察民警説。
督察隊伍建設是督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證,是督察事業發展進步的永恒主題。15年來,各級警務督察部門以能力建設為重點,狠抓督察崗位練兵和教育培訓,使督察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升。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編寫出版了《警務督察工作基礎訓練手冊》《公安警務督察》《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實用手冊》《公安機關督察條例釋義》等書籍,構建起比較完善的督察培訓教材體系,每年定期組織全國督察處(隊)長培訓班,已培訓學員千余名;各地警務督察部門也積極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開展多種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知識競賽,多層次、高密度舉辦新任警務督察民警和督察專項業務技能應用培訓班,加強督察崗位練兵,靈活採取多種方式,有效提升了督察隊伍執法執紀的整體能力和水平。
創新,是前進的動力。15年來,各級警務督察部門根據形勢任務發展變化需要,努力把實踐中的基層首創的經驗集中起來,把零散的經驗條理化、系統化並上升為機制制度推廣開來,將《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所規定的督察職責任務進一步落實到有關的配套制度中。公安部警務督察局認真總結提煉近年來在大型活動安保督察、派駐督導、辦理群眾投訴等工作中積累的成功經驗,形成了《公安機關大型活動安全保衛現場督察工作辦法》《公安部派駐督察工作規定》《公安部關於在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實行派出督察制度的實施意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處理投訴工作指引》等一批重要規範性文件;各地警務督察部門也紛紛結合本地實際,將督察實踐提煉深化為現場督察工作規範、執法督察標準、督察結果運用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探索建立督察工作週報告月通報、督察量化考評、督察工作責任區、基層督察信息員等制度措施,進一步推動了督察事業的長足發展進步。
15年來,督察系統涌現出一大批先進典型,共有2萬餘人次和6000余個集體立功受獎,督察隊伍的發展壯大為全面履行督察職責提供了根本保證。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全國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將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為契機,以人民滿意為最高標準,為保障和服務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