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關於印發2011年度查處侵權盜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國版字【20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版權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各相關協會、出版單位、新聞媒體:
2011年是版權執法監管工作成效顯著的一年,各級版權執法及相關執法部門查破了一批重大案件、整治了一批生産企業源頭,規範了一批出版物市場,版權執法的立案數量、行政處罰數量和移送司法刑事案件數量都創歷史新高,重大案件、新類型案件、疑難案件繼續增多,版權執法工作成績突出。為集中展示版權執法及版權執法相關部門查處侵權盜版案件的工作成就,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進一步加大版權執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經各地版權執法及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推薦,並結合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掛牌督辦的案件情況,我局選定了2011年度查處侵權盜版十大案件。現將這些案件印發給你們,供各級版權執法及版權執法相關部門在版權執法工作中參考借鑒。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查處侵權盜版十大案件
國家版權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查處侵權盜版十大案件
一、刑事案件(9件)
1.江蘇小説520網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權案
【案情摘要】 2010年9月,盛大文學有限公司向徐州市版權局舉報 “小説520網”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採集並複製大量由盛大文學有限公司經營的“起點中文網”所擁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字作品並登載在“小説520網”上。經徐州市版權局初查,後移交公安機關查明2009年3月至案發,“小説520網”通過在網站上發佈收費廣告的方式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669938.49元。2011年1月18日,徐州市版權局依據著作權法48條及實施條例第3條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工具和設備。2011年12月12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刑法217條,一審判處金俊傑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0萬;王輝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並處罰金270萬;關志超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期3年,並處罰金10萬;劉珺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8萬;唐涌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期2年,並處罰金5萬;胡熊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5萬。鄭傳平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並處罰金3萬;章健康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追繳違法所得2669938.49元予以,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此案係網絡文學侵權典型案例,對於網絡文學類侵權盜版案件的法律運用及判罰具有非常好的示範作用,充分體現了著作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互銜接的重要作用,表明了“雙軌制”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中的重要地位和中國政府打擊網絡侵權盜版行為的態度。
2.北京林真實、徐愛嬌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摘要】 2008年至2010年間,徐愛嬌在碟中碟公司總經理林真實(另案處理)指使下,未經東方新感覺音像出版社審查,採取將已獲審批出版的單集産品變更為合集,或擅自增加載體形式,冒用該出版社的名義複製發行。共查獲光盤類音像製品48332張,磁帶類音像製品24381盒,經鑒定均為非法出版物。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徐愛嬌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2011年11月26日,林真實在浙江溫州被抓獲歸案。2012年4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被告人林真實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共人民幣60萬元。(林真實是潛逃又抓捕歸案)
【典型意義】此案繫上海世博會期間重點查處的案件,後被列為國務院“雙打”工作重點督辦案件和版權局等五部門重點督辦案件,但查處過程一波三折,督辦部門及專案組多次協調,最後在北京市委主持下,案件有重大突破。2011年第二要犯被判刑,但主犯已逃脫,後在公安部“清網行動”中主犯終被抓獲並判刑。此案充分表明了我國政府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3.湖北黃祖耀等4人及深圳哦喲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以來,犯罪嫌疑人黃祖耀為推廣該公司導航網站,指使路玉龍、徐飛等以非法手段提供windows、office等軟體下載鏈結,共發佈疑似侵權軟體5021個,經鑒定,44個軟體為侵權軟體,下載量達721146次,涉案金額1800余萬元。依據《刑法》第217條,判處黃祖耀等4人和深圳市哦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至5年、沒收違法所得60萬元並處罰金368萬等刑罰。
【典型意義】此案係通過網絡提供侵權盜版軟體典型案例,涉案金額大,情節惡劣,提供侵權盜版鏈結的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
4.安徽合肥藝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摘要】合肥市版權局行政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經證據鎖定和分析比對,證實合肥藝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權盜版行為,遂立案查處。鋻於該案經營時間較長、案情複雜,侵犯著作權事實成立,且有較大數額的往來交易,已構成刑事犯罪,合肥市版權局于2010年10月26日向合肥市公安局網安支隊作刑事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網安支隊作刑事案件立案。市版權局和網安支隊組成的專案組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先後抓獲項敏為主的涉案嫌疑人25人,收繳服務器120余臺,涉案金額144萬餘元。合肥市高新區法院作出判決,項敏等25名涉案人員分別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分別處2000元至70萬不等的罰金。
【典型意義】網絡遊戲領域侵權盜版案件多發,但此案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和收繳服務器的數量在此類案件中較為少見,情節惡劣,對於打擊網絡遊戲侵權盜版具有很好的示範作用。
5.北京求知考試書店利用互聯網銷售盜版圖書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在全國“雙打”期間,版權執法部門協同公安等相關部門,對公安部、全國“掃黃”辦批辦的“北京求知考試書店利用互聯網銷售盜版圖書案”進行查辦。現場抓獲嫌疑人7名,起獲涉案電腦8台,發現各類盜版考試教材30余種,8000余冊,涉及30余家出版社。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據《刑法》217條判決:阮美蘭等6人分別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3年、緩刑2年至5年不等,無緩刑有期徒刑刑期最高3年,罰金1萬至3萬不等(共10萬)。
【典型意義】此案係利用互聯網銷售盜版教材,此類案件數量多,但不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此案為查處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體現了重點打擊網絡銷售盜版教材的態度和決心。
6.湖南王學海等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摘要】 2009年以來,王學海、余艷平非法制售人民衛生出版社等出版社的盜版圖書近70萬冊,碼洋價值1900余萬元。並先後雇傭何新兵等人負責運輸盜版圖書、看守倉庫等。2011年12月19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對王學海等7名案犯分別判處9個月至4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7萬至60萬的罰金。
【典型意義】此案係制售盜版圖書的典型案例,案情重大、情節惡劣,查處這一侵權盜版犯罪團夥有效凈化了行業版權環境。
7. 江蘇劉曉南等制售侵權盜版光盤案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1日,南京市文化綜合執法總隊根據江蘇省“掃黃辦”轉國家“掃黃辦”的案件線索,會同市公安局網保支隊、玄武公安分局,在江蘇南京和浙江樂清兩地同時行動,一舉破獲一起家族式的、地下生産、網絡銷售侵權盜版藍光光盤的特大案件,抓獲涉案嫌疑人19名,其中8人被刑事拘留;查獲侵權盜版成品藍光光盤349種計6000余張、用於生産侵權盜版電影光盤的藍光裸盤數萬張。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曉南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60萬元;被告人陳曉特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50萬元;被告人王雙梅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30萬元;被告人王蘭梅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罰金15萬元;其餘犯罪嫌疑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此案查獲的侵權盜版成品光盤數量並不太大,但被盜産品涉及一個新的産品種類,嚴重危害到新行業的正常秩序,通過嚴判,有效打擊了犯罪分子氣焰。
8. 黑龍江3.15征途私服網絡遊戲侵權案
【案情摘要】 劉利、于楊在未取得《征途》網絡遊戲著作權人許可和運營商授權的情況下,從互聯網上取得遊戲服務端,改動後租用境外服務器,在住宅內架設“征途”私服遊戲,招募玩家,出售裝備。截至案發,註冊會員1.3萬餘人,非法經營額40余萬元。2012年3月12日,劉利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于楊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12.5萬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網絡遊戲領域“私服外挂”現象嚴重,嚴重擾亂了正常秩序和權利人、玩家的正當權益。此案引起中央有關部門高度關注,由地方各相關部門通力配合,體現了我國政府打擊侵權盜版的決心和能力,併為打擊此類侵權行為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9. 新疆烏魯木齊“11.12”民語盜版光盤案
【案情摘要】 2010年11月12日,烏魯木齊市新聞出版局局稽查人員在對位於團結路國防工辦招待所院子內一庫房進行檢查,現場查扣涉嫌盜版音像製品,40080余張。法院判處被告人艾買爾·艾力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典型意義】此案係銷售少數民族類盜版光盤案例,該案打掉了“一條龍”侵權盜版犯罪窩點,為近年來新疆甚至西部地區出現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得到應有懲罰,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二、行政處罰案件(1件)
10. 河南上蔡縣第一高中發行盜版教輔案
【案情摘要】2011年3月17日,執法機構對該縣第一高級中學涉嫌發行盜版教輔案件立案查處。經查,該中學向在校學生發行盜版教輔,共計4700冊,涉案金額78960元。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沒收涉案圖書,行政罰款23.7萬元。
【典型意義】學生成為了侵權盜版的受害者,學校成了侵權盜版的場所,近年來此類案件多發。此案係行政案件中法律依據明確、取證準確、處罰嚴格的案件,為行政執法案件的辦理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