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2年第42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12年第九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第九期)和2012年第十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第十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是財政部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幣債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國債,其中第九期期限為3年,年利率4.76%,最大發行額為280億元;第十期期限為5年,年利率5.32%,最大發行額為120億元。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發行期為2012年7月20日至7月29日。公告公佈日至發行開始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
二、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從2012年7月2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2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于2015年7月2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第十期于2017年7月2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財政部通過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將國債利息或本金撥付投資者指定的資金賬戶,轉入資金賬戶的本息資金作為居民存款由承銷團成員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三、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以100元為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售、兌付和辦理各項業務,每個賬戶購買單期國債最高限額為500萬元。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以流通轉讓,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四、投資者購買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承銷團成員的活期存摺(或借記卡)在承銷團成員網點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個人國債賬戶不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開立後可以永久使用。已經通過承銷團成員開立記賬式國債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可繼續使用原來的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必重復開戶。活期存摺(或借記卡)的相關收費按照各行標準執行。
五、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在發行期內不能提前兌取,發行期結束後開始辦理。從2012年7月20日開始計算,持有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兌取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需按照兌取本金的1‰繳納手續費。付息日(到期日)前7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付息日恢復辦理。
六、38家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在全國已經開通相應系統的地區和營業網點銷售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