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2年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範轉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增強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績效,特製定《2012年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2年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2012年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引導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
第一條 分配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在廣泛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意見的基礎上,選取客觀因素進行公式化分配。轉移支付測算辦法和分配結果公開。
(二)重點突出,分類處理。中央財政逐步加大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並對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域給予適當補助。
(三)注重激勵,強化約束。建立健全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考核機制,根據評估結果實施適當獎懲。
第二條 範圍確定
(一)《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限制開發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縣級市、市轄區、旗,以下簡稱“縣”)和禁止開發區域。
(二)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保護區、海南國際旅遊島中部山區生態保護核心區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所屬縣。
對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中不在上述範圍的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域所屬縣給予引導性補助,對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的市、縣注給予工作經費補助,對生態環境保護較好的地區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三條 分配辦法
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適當考慮人口規模、可居住面積、海拔、溫度等成本差異,按縣測算,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
用公式錶示:
某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應補助額=∑該省限制開發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標準財政收支缺口×補助系數+禁止開發區域補助+引導性補助+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工作經費補助
其中:
限制開發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參照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辦法並考慮中央出臺的重大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程規劃地方需配套安排的支出、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污水和垃圾處理運行費用等因素測算確定。
補助系數根據中央財政財力狀況、限制開發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和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測算確定。
禁止開發區域補助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各省禁止開發區域的面積和個數等因素測算確定。
引導性補助參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對生態功能較為重要的縣按照其標準收支缺口給予適當補助。
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工作經費補助按照市級300萬元/個、縣級200萬元/個的標準計算確定。其中,已享受限制開發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的試點縣,不再給予此項補助。
第四條 獎懲機制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對限制開發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進行生態環境監測與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對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縣,適當增加轉移支付。對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縣,適當扣減轉移支付。其中,生態環境明顯惡化的縣全額扣減轉移支付,生態環境質量輕微下降的縣扣減其當年的轉移支付增量。
採取激勵約束措施後,各地實際享受的轉移支付用公式錶示為:
某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實際補助額=該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應補助額±獎懲資金
第五條 省級分配
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省對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規範資金分配,加強資金管理,將禁止開發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補助資金落實到位。補助對象原則上不得超出本辦法明確的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範圍,分配的轉移支付資金總額不得低於中央財政下達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額。
第六條 資金使用和監管
享受轉移支付的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將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用於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及形象工程建設,不得用於競爭性領域。要配合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評估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1〕428號)停止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