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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26日 10時54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2]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科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國發〔2006〕17號)精神,充分調動全社會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開展科普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領激發廣大群眾學科學、用科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中國科協、財政部決定在實施“科普惠農興村計劃”的基礎上,拓展工作範圍和內容,將社區科普工作納入獎補範圍,並將計劃名稱調整為“基層科普行動計劃”。為保證該計劃的實施,中央財政設立了“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為規範和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國科協

2012年7月10日

    附件:

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中央財政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按照“獎勵先進、定額補助、定向使用”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科協根據基層科普工作的實際需要、年度專項資金總量等因素確定年度獎補資金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和補助按照《實施方案》評選出的,在基層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科普示範基地、農村科普帶頭人、少數民族科普工作隊、科普示範社區等先進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先進單位和個人”)開展基層科普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科普專用資料和設備費,包括圖書資料費、專用設備費和展品展具費。其中,圖書資料費是指為開展農村和社區科普活動所需購買或製作圖書、音像資料、宣傳資料等發生的費用;專用設備費是指為開展農村和社區科普活動所需購買影像製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關的多媒體計算機等科普專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展品展具費是指用於購買和製作科普宣傳品、宣傳欄等科普展品、展具所發生的費用。

    (二)科普活動費,包括培訓講座費、展覽費和新技術新品種推廣費等。其中,培訓講座費是指為開展面向農民、農村青少年和社區居民的培訓講座過程中發生的聘請師資、租賃場地和設備等費用;展覽費是指舉辦面向農民、農村青少年和社區居民的科普宣傳展覽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運輸、差旅和勞務等費用;新技術新品種推廣費是指在開展面向農民的科普示範活動中發生的購買新品種新技術及配套原輔材料、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租賃示範場地和設備等費用。

    (三)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各項費用開支以外的、開展農村和社區科普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支出。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開支:

    (一)人員工資、福利和個人獎金支出。

    (二)日常辦公、出國和業務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辦公設備設施的維修改造支出。

    (四)組織、協調等各種管理性費用支出。

    (五)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支出。

    (六)與基層科普活動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産,獲獎對象為國有單位的,該資産屬於國有資産,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的申報審批程序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執行。

    (一)財政部會同中國科協將先進單位和個人年度獎補資金標準,隨同當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推薦名額控制數共同下達。

    (二)推薦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所在同級財政部門和同級科協,按照財政部和中國科協確定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年度獎補資金標準,組織所推薦的單位和個人編制項目預算,填寫《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項目預算表》(詳見附表1和附表2,以下簡稱《預算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和同級科協審核後,與相關推薦材料一併報送。

    (三)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科協對《預算表》進行審核並編制本地區《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匯總表》(詳見附表3),與相關推薦材料一併報送。

    (四)財政部會同中國科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上報的項目預算進行審核,綜合項目評審和項目預算審核情況,批復下達項目預算。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確因實施條件與項目申報時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申報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獲得獎補資金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所在的同級財政部門和同級科協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負責管理。

    (一)獲獎單位及個人在收到獲獎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及工作進度,及時將相關憑證資料報所在同級科協審核。

    (二)同級科協及時審核獲獎單位及個人的憑證資料,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三)同級財政部門對同級科協的審核意見和獲獎單位及個人的憑證資料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支付專項資金;對復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級科協,不予支付。

    同級財政部門和同級科協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先進單位和個人自預算批復之日起發生的費用,可以在專項資金中列支。原則上應當自預算批復之日起一年內執行完畢,因特殊原因一年內不能執行完畢的,執行時間從預算批復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中國科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和中國科協將追回其相應專項資金,在後續年度相應調減對所在地區的支持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

    (二)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三)失職致使計劃無法實施,造成不良影響。

    (四)因主觀原因經費不能及時支付到用款單位和個人。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科協,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並按財政部和中國科協要求,匯總上報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情況。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科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教[2006]140號)同時廢止。

    附表1.《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專項資金項目預算表》

    附表2.《社區科普益民計劃專項資金項目預算表》

    附表3.《基層科普行動計劃專項資金預算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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