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監督檢查工作程序,推動餐飲服務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防範食品安全風險,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水平,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飛行檢查辦法》)。
《飛行檢查辦法》共十八條,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含義、實施原則、實施情形、職責分工,以及檢查程序、內容、結果處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飛行檢查辦法》明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針對特定情形對餐飲服務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
為確保飛行檢查的針對性,《飛行檢查辦法》規定了四種可以實施飛行檢查的情形:一是餐飲服務單位涉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二是餐飲服務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三是餐飲服務單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的;四是其他有必要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為確保飛行檢查工作依法、審慎、及時、客觀、公正進行,《飛行檢查辦法》從檢查程序、內容、結果處理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實施飛行檢查應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准;二是飛行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不少於3人,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以及對被檢查單位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三是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協助、配合飛行檢查組進行檢查;四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應有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餐飲服務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陳述、申辯。
為確保飛行檢查的突擊性,《飛行檢查辦法》設立了保密制度。飛行檢查的時間、地點、事項,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未經飛行檢查組組長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查安排事項事先洩露。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按照《飛行檢查辦法》的要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及時撰寫飛行檢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責令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可將檢查情況通報地方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佈有關要求,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飛行檢查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