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衛生廳、省發改委等8個廳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甘肅省地方食用鹽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為30mg/kg,允許碘含量的波動範圍為21-39mg/kg。自今年3月15日起,碘鹽生産企業需按照新標準生産碘鹽,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産的碘鹽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産品未註明保質期的,可以銷售至生産日期之後3年。
據介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已于2012年3月15日起開始實施,以往食鹽碘強化量為20-60mg/kg,此次修改為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30mg/kg,並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定適合本地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按照這一標準要求,依據近幾年甘肅省碘缺乏病病情監測人群碘營養水平,甘肅省確定了新的碘鹽標準。通知要求,食鹽生産經營企業不得以更換包裝、加碘技術改造等為理由,提高或變相提高食鹽價格。原則上同品種、不同碘含量的食鹽零售價格應當保持相同水平。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根據新的鹽碘標準開展碘鹽日常監測工作,以2012年3月15日為界,之前生産的碘鹽在允許銷售期內按舊的鹽碘標準判定,之後生産的碘鹽按照新的標準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