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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各級政府依法行政 全面優化發展"軟環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3日 09時20分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內蒙古各行政執法部門不斷更新理念、健全機制、轉變職能、強化監督,使執法力量得到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了顯著提高。過去5年裏,通過動用“硬手腕”對重點、難點地區和行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進一步打擊了違法行為,規範了發展秩序,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軟環境”得到全面優化,公正、公平、寬鬆、穩定、有序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初步形成。

    理念先導——嚴格執法就是最好的服務

    近年來,産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其中,食品、農資、建材等領域的質量問題,更是廣大群眾關心的焦點。自治區質監局分析了制售假冒偽劣違法犯罪活動的多發領域,深入開展了“雙打”專項行動和“利劍”行動,今年上半年,立案查處違法案件1086起,查獲違法産品貨值5287余萬元,搗毀非法生産窩點14個,打響了食品、農資、汽配、建材、化粧品打假5大戰役。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今年上半年已對內蒙古自治區402家食品生産企業,306家食品加工小作坊,124家集貿市場、中小超市經銷戶進行了檢查,端掉黑窩點6個,立案51起,移送公安機關1起。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工商機關以敢於“亮劍”的勇氣加大執法力度,在內蒙古自治區範圍內開展了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重點開展了查處侵權假冒重點商品、假冒名酒、保護馳名商標、涉外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假冒大案要案等專項行動。今年以來,全系統共查辦各類經濟違法案件1.87萬件,案值8000余萬元。今年以來,內蒙古生産安全監管部門聯合多家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了“建築行業安全生産百日大檢查”、“道路客運隱患整治百日行動”、“消防安全百日專項整治”等執法檢查行動。前5個月,三級安監部門監督監察生産經營單位7409戶,查處安全事故隱患1萬多條,重點監控重大危險源335處,責令停産停業整頓生産經營單位156戶。

    眼下,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各類行政執法部門針對多項內容、多個領域的一系列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正在進行中。聲勢浩大的執法行動,既懲治了無良企業,同時也為依法經營的企業創造了良好的經濟環境。10年來,內蒙古産品質量穩步提升,市場秩序穩定。“嚴格依法行政是對企業最好的服務”、“執法打假目的就是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共識,已經在執法人員頭腦中“生根”。

    制度先行——理清執法體系的“源頭”

    近年來,內蒙古不斷建立健全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辦法》。目前,各盟市、旗縣均先後出臺了硬性規定:政府在制定規範性文件之前,必須先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報本級政府備案。如此一來,個別抵觸和違背上位法的文件被“過濾”;部分存在一定“瑕疵”但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文件,做適當修訂後予以實施。經法律把關和技術處理後出臺的文件,更加規範、權威,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不少地區還通過對規範性文件的清理,修改了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的文件,廢止了未經法制機構審核把關或明顯違背上位法的文件。對規範性文件的事前審查、事後監督和按時清理,有效地維護了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行政執法數量多,涉及面廣,影響深。然而,在執法中“同案不同罰”、“同事不同辦”、“合法不合理”等現象仍然存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規範行政執法,內蒙古自治區各級政府相繼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目前,滿洲裏市、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等14個地區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行政首長問責制,錯案追究制……一系列制度的出臺和實施,都指向同一個目標:行政執法規範化。自治區從2004年開始將依法行政列入黨委實績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內蒙古自治區通報,多數盟市旗縣也將推行執法責任製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當地年度實績考核目標中。

    近年來,內蒙古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點到面逐步推開,各地大都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為該項工作的抓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集中各個職能相近相關或者需要同時執法的部門,形成一個綜合執法機構,逐步解決了多頭執法、交叉執法、執法效率低下等問題。在備受關注的安全生産領域,目前內蒙古自治區12個盟市、91個旗縣(區)均設立了安全生産執法監察大隊,部分鄉鎮、工業園區也由所轄旗縣(區)安監部門派駐了執法監察中隊或安監站,各地建立完善隊伍建設規章制度,實現科學化管理,確保了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的有序開展,2011年至今,內蒙古自治區沒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産事故。

    監督跟進——讓執法行為更加“規矩”

    要保證行政執法部門堅持依法行政,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形成嚴格的制度約束。2009年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已經成為行政執法監督有力的制度保障。新《監督條例》的指向性十分明確: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的層級監督。明確了行政執法的監督主體,提出要建立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依法行政報告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明確了行政執法監督啟動、調查和處理的程序以及責任追究制度。由此,內蒙古自治區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活動就有了清晰的框架結構,既突出了監督機構的地位和作用,又在監督手段、方式上有了突破。在規章制度的約束下,通過多年的努力,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機關職能爭議和重復執法、越權執法以及行政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明顯減少。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手冊》,彙編了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圍繞執法隊伍建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執法責任追究、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等各環節制定的28項內部執法工作制度,所有執法人員人手一冊。在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倒逼”之下,該系統曾創造連續7年辦理上萬件行政許可事項、查處幾萬起行政處罰案件,無一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記錄。  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基本保證。為此,2005年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凡是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已完成對11萬多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定。行政執法理念的更新和行政執法水平的提升,使得政府職能逐步向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發展環境轉變,各級各類行政執法部門真正成為護航自治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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