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商務部發佈公告,決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此次期終復審被調查産品與原反傾銷調查一致。本次調查將於2013年8月30日之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