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簽署國土資源部第54號令,發佈《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14條,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含義、《規定》適用範圍等作出了規定,區分了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並就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中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強調,被申請人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全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履行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的,依其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對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確規定的,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被申請人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履行完畢或者履行期限屆滿後20個工作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結果。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期滿,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責令履行申請。
《規定》明確,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作出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和下一年度各項評優資格的處理決定,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建議人事、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國土資源部一直高度重視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內部糾錯以及權利救濟功能,《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強化對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