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根據部《關於印發船舶管理市場清理整頓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水發〔2010〕361號)和《關於開展船舶管理市場清理整頓的通知》(交水發〔2011〕589號)的整體部署,自2010年8月1日起,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為期近兩年的船舶管理市場清理整頓專項行動。清理整頓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各地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全國共有船舶管理公司624家,其中國內船舶管理公司294家,國際船舶管理公司266家,國際、國內兼營的船舶管理公司64家,管理各類船舶3000余艘。
為鞏固船舶管理市場清理整頓專項行動所取得的成效,針對目前市場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各級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按照“鞏固成效、協同配合、強化監控、規範運行、健康發展”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船舶管理市場的監管工作。
一、完善信息溝通聯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各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完善聯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定期相互通報市場準入、體系運行、安全事故、專職管理人員等方面的信息;加強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對船舶管理市場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繼續進行整治。
二、加強船舶管理公司監管,規範經營行為。各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船舶管理公司的監管,建立企業資質預警制度,強化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範經營行為。對從事船員勞務外派業務的國際船舶管理公司,須取得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船員勞務外派經營資格證書。對被管理船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符合證明》被海事管理機構登出的,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可依法登出其船舶管理經營資格。對未取得我國海事管理機構認或其認可的組織機構頒發的《符合證明》文件的國際船舶管理公司,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按照規定繼續對其進行整改。
三、加強對專職管理人員監管,強化動態管理。各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對船舶管理公司的專職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對專職管理人員頻繁變動或不能正常履行船舶管理職責的公司,實施約談、警告、整改等措施。
在部未出臺船舶管理市場新的準入標準前,除大中型航運企業為實行船舶專業化管理而新設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通過兼併、重組等形式設立新的船舶管理公司,現有船舶管理公司擴大經營範圍外,原則上按照部《關於暫停批准新的經營者從事船舶管理業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0年第27號)繼續暫停批准新的船舶管理公司。
為促進船舶管理業市場的健康、安全發展,各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對船舶管理市場的基本情況進行總結並將結果報部水運局,抄部海事局。
交通運輸部(章)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