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提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的《自治區實施<防震減災法>辦法(草案)》(下稱《草案》)明確規定,製造、傳播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將受處罰。
自治區地震局局長王海濤作《草案》説明,他説,新疆是中國大陸主要的強震活動區,地震活動分佈廣、強度大、頻度高、類型全。在防震減災具體實踐中,我區的很多工作都走在了全國的前列,但就地震相關立法工作卻依舊是空白。 同時,目前全區震減災工作還存在著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力度不夠,地震監測預報相關制度、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等問題,因此,制定適合防震減災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重要、非常必要的工作。
就地震預報發佈制度,《草案》明確規定,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佈制度。地震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新聞媒體刊登、播發地震預報消息,應當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的地震預報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傳播地震謠言。製造、傳播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