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商務部發佈2012年第62號公告,決定延長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
公告稱,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氨綸對中國大陸的傾銷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74號公告、2008年第39號公告、2008年第68號公告、2010年第6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