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5日從吉林省食安辦獲悉,《吉林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近日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吉林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是吉林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法律依據。
《條例》分為總則、小作坊許可和攤販登記、生産加工經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45條,對小作坊和攤販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小作坊和攤販生産加工經營條件及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小作坊和攤販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小作坊和攤販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衛生部門依據職責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及事故應急處理相關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內小作坊、市場外以現場制售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務的攤販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的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就餐服務的攤販監督管理工作。
為促進發展、保障民生,《條例》在制修訂中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管理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小作坊和攤販健康發展,鼓勵小作坊向食品生産企業轉型;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簡化審批、辦證等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小作坊提供便利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於小作坊和攤販違反規定性質輕微和無不良後果的,先採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處罰額度也考慮到小作坊和攤販的實際承受能力,比照《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産加工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條例》的實施對於彌補小作坊和攤販的監管空白,規範小作坊和攤販生産經營行為,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強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證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記者楊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