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佈 《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修訂草案進一步細化了森林火災預防責任。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森林火險區劃等級標準,以縣為單位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向社會公佈。鼓勵通過保險形式轉移森林火災風險,提高林業防災減災能力和災後自我救助能力。
在森林火災撲救方面,修訂草案更加注重“以人為本”理念,刪除了現行《辦法》中“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撲救森林火災的義務”條款,明確應當優先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落實撲火人員安全保障措施,以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主、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輔撲救森林火災。組織群眾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撲火期間人員工資、交通費、誤餐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農民、無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參加森林火災撲救,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由火災肇事者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政府支付。對因參加撲救森林火災受傷、致殘或死亡人員,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醫療保障、撫恤政策。符合革命烈士評定條件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革命烈士”稱號。(記者 汪國梁 通訊員 宣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