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正式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之際,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頒布實施《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答:從1977年鄧小平同志提出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我國教育督導工作已經走過了30年的發展歷程,教育督導制度伴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教育的改革發展逐步完善。1995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將教育督導制度列為國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國家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教育督導的職能作用。但是,一直還沒有一個專門的、完整的關於教育督導的法律法規。
頒布實施《條例》有四個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時期。當前我國正處於由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的歷史新階段。新形勢對教育督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需要教育督導發揮更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從法律上進一步確立教育督導的職能,才能從根本上保障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新時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轉變政府行政管理職能。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確立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強國都在加強教育督導。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通過建章立制,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地位和權威,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制度和工作體系。四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教育督導網絡,建設了一支近5萬人的專兼結合的教育督導隊伍,構建了“督政”、“督學”和監測三大體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導基本工作制度。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導實踐中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及時將30多年來教育督導理論和實踐的成果進行提升,對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形成國家的法規,提高教育督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才能更好地規範和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
問:《條例》經歷了怎樣的制定過程?
答:《條例》的制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4年開始,教育部就《條例》的框架結構和督導性質、督導體制、督導內容、督導機構的職責、督學的地位等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第二階段,2007年研究起草《條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條例(送審稿)》。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先後兩次徵求了30多個國務院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及一些學校、專家的意見,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第三階段,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發佈教育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修改完善《條例》(草案),並組織專家論證。2011年,國務院有關領導召集教育部、中央編辦、法制辦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草案)》。2012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2012年9月,國務院正式頒布《條例》。
問:《條例》的頒布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條例》是我國首部教育督導法規,標誌著教育督導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必將推動教育發展方式和管理模式發生深刻變化。一是有利於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與決策、執行相協調的更為有力的教育督導制度, 推動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改變當前我國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決策、輕落實,重執行、輕監督”的情況。二是有利於加強依法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監督,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所應承擔的教育職責,推動教育的優先發展。三是有利於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實施,督促學校依法辦學,按教育規律辦學,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四是有利於促進教育公平,推動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和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督促當前教育中存在的學前教育資源短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熱”、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等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推動教育健康和諧發展。
問:《條例》做了哪些主要規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制定《條例》是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是為了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是為了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條例》共分5章二十七條,對教育督導適用範圍、教育督導的原則、教育督導機構、督學、教育督導實施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構成了完整規範的體系。有如下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了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在中央是國務院的督導機構,在地方是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為改變當前大多數教育督導機構只是教育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狀況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明確了督導機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強化了教育督導機構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為建立與教育決策、執行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教育行政監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擴大了教育督導的範圍。過去教育督導的範圍主要是基礎教育,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學校。明確把各級各類教育納入督導範圍,督導對象擴展到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實現了全覆蓋。
四是確立了督學地位。國家實行督學制度。這為進一步建立督學資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督學隊伍逐步走向專業化軌道奠定了基礎。
五是規範了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三類,並分別明確了工作重點,確定了嚴格的程序,有利於保證監督的公開、公正和有效。
六是強化了監督問責。督導報告應作為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這就進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有效性。
問:《條例》對督學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隊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監督隊伍,督學是既熟悉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經驗的人員。這是由我國教育督導既“督政”又“督學”的任務決定的。《條例》明確規定了督學的身份、職責、職權、義務,突出了督學在督導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這在國家法規中還是第一次。
一是明確規定配備專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縣以上人民政府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這表明督導機構必須要設專門的行政編制,配備專職督學。同時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督學,這是對現行督學聘任做法的法規認定。
二是明確督學資格條件。《條例》規定了督學應具備的包括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學歷、業務能力、身體條件等在內的6個條件。同時還規定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必須經過教育督導機構考核併合格,才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三是明確督學工作要求。《條例》規定,督學在執行督導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教育規律;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
四是明確督學管理。《條例》使督學既獲得了法律地位和執行公務中的合法權利,也明確了督學應承擔的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並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對督學濫用職權進行處罰。這對於改變督學設置無定編、督學職責不明確的狀況,規範督學行為,提高督學的權威,調動督學的積極性,增強督學隊伍的穩定性,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條例》對教育督導的實施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實施是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好教育督導,才能確保教育督導的客觀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監督的公信力和效果。為此,《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督導事項。教育督導機構主要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校長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佈局和協調發展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是嚴格督導程序。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並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在督導過程中,要徵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同時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向被督導單位進行反饋。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三是建立督導責任區。縣級教育督導的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佈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2次。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導報告和公報制度。督導結束後,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後,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佈。
問:如何貫徹落實《條例》?
答: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從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導作為教育基本制度進一步加強建設,把教育督導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導向進一步發揮作用,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探索,狠抓落實。各地各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要以《條例》頒布為契機,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教育督導體系,使教育督導成為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學”、監測體系,推動教育規劃綱要的落實。建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監督、評價制度,推動地方各級政府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發展和管理教育的責任。開展“督學”工作,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適應教育督導全覆蓋的新要求,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制定督導評估標準,開發督導評估工具,改進督導評估方法,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校督導評估體系。加強質量監測,推動教育評價模式改革。探索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科學發展的質量評價體系。運用監測成果,對教育質量進行動態的、科學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長規律、教育管理規律和教育評價規律,為改進教育教學、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加強督導機構和督學隊伍建設,提升教育督導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各地要根據《條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與督導職能相適應的、獨立行使督導職權的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工作需要,增加編制,配足人員。建立督學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以專業化為核心的督學資格標準。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配備督學,努力建設一支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導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導法規和規章制度,規範教育督導工作。各地要依據《條例》,制定和修訂本地教育督導法規。教育督導機構要進一步研究制定督學聘任辦法、督學管理辦法、教育督導工作規程等規章,健全教育督導的法規和工作規範,使各級教育督導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問責機制,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問責機制,將教育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強化限期整改環節,督導活動結束後,要求被督導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對整改情況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對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確保每次督導都行之有效。要定期發佈督導評估報告,讓全社會了解教育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並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政府要將教育督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整合資源,建立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教育督導機構為主、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宣傳《條例》的基本內容和重大創新,宣傳教育督導的新成果、新經驗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