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
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林規發
〔2012〕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劃單位市林業局:
為進一步做好農業綜合開發林業項目與資金管理工作,確保項目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發〔2011〕169號)要求,我局制定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或意見,請及時向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反饋。
國家林業局
2012年10月16日
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