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月19日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政府近日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政領導幹部環境保護過錯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在自治區範圍內發生較大以上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企事業單位中由黨政機關任命的領導人員實施問責。
《辦法》明確,因履行職責不當導致較大以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事故)發生的,屬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屬地黨委、政府分管領導以及相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是主要責任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相關工作部門分管領導、內設機構負責人,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
《辦法》明確了黨政領導幹部環境保護過錯問責的範圍,即:黨政領導幹部在決策、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應急處置工作中,企事業單位在從業和生産經營活動中,導致較大以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事故)發生的,對黨政領導幹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中由黨政機關任命的領導人員問責。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較大以上輻射事故發生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
據悉,視情節輕重,問責的方式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應當給予辭退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