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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對城鎮幼兒園收費有關事宜作具體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30日 09時49分   來源:西藏日報

    為規範實施城鎮學前免費教育後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日前,西藏自治區教育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規範城鎮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對城鎮幼兒園收費有關事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通知》,城鎮公辦幼兒園實施免費教育後,不得向幼兒收取保教費、交通費、幼兒讀物費、雜費等費用,自治區財政按年生均3600元標准予以補助。伙食費及服裝費不屬免費項目,幼兒園可代收,標準由幼兒園報當地價格、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通知》指出,所有民辦及其他部門辦幼兒園均可享受財政補助政策。補助標準為年生均3600元。享受財政補助的民辦及其他部門辦幼兒園可在財政補助標準之外,收取一定的費用,收費項目為保教費、交通費、幼兒讀物費、雜費,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年生均6400元(即含財政補助在內的最高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年生均10000元)。伙食費及服裝費為代收費,其收取標準不得超過公辦幼兒園代收費的最高標準,即伙食費不得高於年生均2300元,服裝費不得高於年生均180元。

    《通知》規定,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相關費用,不得跨學期預收。不得在上述項目外,以舉辦特長班、興趣班、實驗班等為由,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記者 尼瑪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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