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品種範圍,明確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産品的監管政策,中國證監會就修訂《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自營規定》)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證監會于2011年4月29日公佈《自營規定》。《自營規定》自2011年6月1日實施以來,在拓寬證券公司投資渠道、有效控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及另類投資的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自營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客觀需要,需要適當調整、充實。
此次修訂《自營規定》,僅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充實,主要作了兩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適應證券公司擴大證券自營業務投資品種範圍的現實需要,修改了《自營規定》的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擴大了證券自營品種範圍。修改後,證券自營品種增加一類,擴大兩類。增加的是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擴大的兩類,一是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由部分擴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機構櫃臺交易的證券,由僅限于由證監會批准或備案發行的,擴大到由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發行的,即將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納入自營投資範圍。
二是適應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産品的現實需要,明確了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産品的監管政策。考慮到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比較複雜,風險較高,要求證券公司具備一定的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能力,除對衝風險的外,只允許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直接從事金融衍生産品交易。
該負責人表示,將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全面、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自營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後適時發佈。